对黑格尔婚姻关系的解读
黑格尔将婚姻关系进行了更为高层次的解读。他认为婚姻是_的那伦理性的行动,婚姻作为伦理关系,有自然的基础。这种自然性别的统一是建立在自我意识中的精神的统一的,婚姻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爱,并不是纯粹的自然关系。黑格尔由此对三种片面的观点做了批判:他认为将婚姻看成是纯粹的肉体关系的观点仅仅反映了婚姻的自然属性,显然是不可取的,而契约主义同样是片面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篇第一章第161节)而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的观点同样应当唾弃,作为一种伦理性的关系,婚姻不应当只包含带有偶然性的爱的成分。因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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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成立。由此婚姻是庄严而神圣的。它将二人的结合上升到伦理的层面,来自于本性的自然冲动被压抑于自然层面,而“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第163节)由此婚姻凌驾于感觉和特殊倾向之上,使得婚姻摆脱这种任性的领域,使得参与者在伦理的约束中服从实体性的东西。
正因为婚姻的神圣与崇高,使得它就概念而言,应当是支配一切的,这也包括感情,因此黑格尔认为婚姻是不可离异的。然而事实上感情却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然而感情却不是稳定到一成不变的东西,这使得婚姻本身具有离异的可能性,但是黑格尔仍然认为“但是立法必需尽量使这一离异的可能性难以实现,以维护伦理的法来反对任性。”(第164节)以此来维护伦理,反对任性。
受时代所限,他关于婚姻的论述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偏见。其中最为突出的偏见体现在对于女性的看法上。“女子的归宿本质上在于
结婚。”(164节)由这样的逻辑出发,他在试图证明一夫一妻制的正当性的同时,也将他对于女性的论述推向男权主义的误区。他认为男性在现实的实体生活中理应包括国家社会的属性,而与此同时,女性却只应当具有家庭的属性,从而科学与哲学、一部分艺术便天生不属于女性的教养范畴,而对于贞操的恪守便成为只应当有女性承担的天赋的义务。他将这些结论归结于男女的生理差异上,并且认为让女性参与政治生活是十分危险的,“如果妇女领导政府,国家将陷入危殆,因为她们不是按普遍物的要求而是按偶然的偏好和意见行事的。”(166节)
黑格尔视一夫一妻制为婚姻当事人结合而成伦理生活的绝对原则,同一人格的独立性,有赖于原子化的单一性才能实现,而这一单一性本身就是排他的。因此,“只有从这种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真理性和真挚性(实体性的主观形式)。”(167节)而正是这样神圣的婚姻制度,才能成为“神的或英雄的建国事业中的环节之一”。
黑格尔试图从人格差异对于婚姻结合的必要性上来说明血亲通婚是不符合婚姻概念的,“所以在属于同一血统、彼此熟知和十分亲密的。这一范围内的人,不宜通婚。在这一范围内,个人相对之间不具有自身独特的人格。因此婚姻必须相反地在疏远的家庭间和异宗的人格间缔结”(168节)有此黑格尔将这种规定性上升到伦理_的高度。“因为应予结合的东西,必须首先是分离的。生殖力好比精神力所由以获得再生的对立愈是显明,它就愈强大。”而双方各自具有的特殊性在婚姻关系中 ……(未完,全文共2123字,当前仅显示13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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