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市民社会与社会公正
正如黑格尔所言,市民社会是公民通向国家桥梁,家庭与国家的中介。身为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市民社会在分配社会资本和生产所得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这一实体在体现个体特殊需要的同时也体现了个人的私欲,使得市民社会生来就是不道德的。市民社会的这种非伦理性导致了它与实体性的伦理同一性家庭与普遍的伦理共同的国家区别开来,并且决定了它的本质就是不平等的。
绝对的公正不复存在,而与之相对应的不平等却是有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产生基础的,换句话说,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在市民社会中,自利是前提,互利是目的,但自利并不具有现实性,只有在互利中自利才具有现实性,其结果就是特殊的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由是观之,市民社会本身就有着调节个人特殊的需求已达到普遍的互利互惠的机制。然而这种混沌的反馈机制中并未体现出细致入微的应答与调节,更何况市民社会本身就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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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合意的,市场可能产生大量的失业、贫困、甚至饥荒;同时,仅有法治和民主也不可能保证一个国家不至于陷入dong luan。而从文明发展的高度上来看,这种不平等的结果限制了大多数人的物质和精神发展,从而阻碍了文明的前进,由此观之,不平等所引发的社会矛盾的危害更是不言自明。
社会公正的抽象性,并不妨碍它在缓解社会矛盾的时候成为一个强大的道德感召,公正作为一种被世人认同的高尚美德和普世准则,本身就深深植根于人性的深处。卢梭说:“一切正义都出于神,神是正义的唯一渊源。”由是观之,这实际也就是肯定了“公正”源于人性,因而归根到底是与人性相一致的。对于公正的需要,并不仅仅因为实用的物质文明的积累或者是社会的安定繁荣,更是一种身为同类而应当自发产生的对于人性与人格的认同,这也使得社会公正成为了每一个国家都应当拥有的社会认同。社会主义所要求的门槛是如此的难以企及,使得现阶段的绝大多数国家不得不为了克服由社会不平等所带来的矛盾而在现有制度上加以改良(而不是将积累下来的既有错误与成就统统打碎的所谓革命)。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国家基本政治认同的社会公正就可以成为市场、法治和民主的重要补充之物。正如黑格尔所承认的,“恶”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恶”不能作为一种社会形态而存在,到了社会这个层面上,“恶”应该受到抑制。公共性的概念呼之欲出,从而社会对于公正的呼唤亦随之显现。正因为如此,国家的介入是正当和必要的。个人境遇不仅仅是个人的,而且也是社会的,社会的公正必须在相对意义上加以实现,我们需要社会对改善个人境遇的承诺。
然而我们不禁要问,社会公正既然是是相对意义上的存在,那么我们又如何考量这种公正呢?也许在提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给社会定义一个最终的追求目标。关于社会公正的考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有以边沁、马歇尔和庇古等人为代表人物的“功利主义”; 诺齐克和哈耶克等人则声称公正是虚幻的存在,认为法制是唯一有意义的社会评价标准,即所谓的的“_主义”;以及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所提出的普及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地位与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的“正义理论”。“_主义”客观上否定了社会公正的存在,而就“功利主义”和“正义理论”而言,由我看来,这二者都试图从从某种角度上诠释“社会公正应该是追求大多数人在更大层面上的利益。”也就是说,社会公正的目标应该是追求更多人的更多的利益,而具体的评判标准应视历史时期与社会情况而多有差异,而对于同一个社会,不同的评价标准在对于个人的各方面利益的赋值上各有侧重,结果可能会得到不一致的结论。在此我们要找出适应自己所处社会的考量标准,需要的应当是一种整体性的考虑,涉及全方面,多层次的评价,确立统一的原则,并且结合理性的逻辑思考与感性的普遍关怀。
社会公正的相对性实质上已经指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必须建立在个别零件的磨损、淘汰与更新上,维持社会整体上最佳的良好运作与文明层次上的人文关怀(在此我认为涉及到社会公正的时候还应当引入文明的概念,在社会的层面上大谈理性的公正的结果,可能是让社会公正落入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误区)应当是社会公正应当确立的两个目标。在此我们将社会视为一个开放性的输入—输出系统,保证这个系统的运作速率最优化,除了应当考虑生产力的输出以外,社会组成的总体素质提高(也就是以追求个人发展的最大化为目标,并且给予更多的人发展自身潜能的机会),以及社会成分的新陈代谢的加快(即认为每个人自出生开始就 ……(未完,全文共3656字,当前仅显示184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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