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不足
二、完善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几点建议
一、当前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计税依据需要完善
(二)名义税率明显偏高
(三)定期定额范围过大
(四)以票控税出现误区
(五)定额核定存有隐患
(六)定额日常管理不严
二、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推进创新
(二)紧密结合实际,调整征收税率
(三)规范推定课税,严格控制范围
(四)推行建账建制,促进如实申报
(五)推行税控装置,强化发票管理
(六)强化源泉监控,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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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几点思考
● 尹守雪
一、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不足
一是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只能识别专用发票的开票七要素和密码区的密码,专用发票上的大量开票信息尤其是汉字信息未经过认证子系统的分辨识别,就能通过认证系统的认证,存在明显的漏洞。
二是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不能显示所开发票票面原形,本来可以用人工识别的项目,未能及时分辩,如发票上标明的销货单位名称、销售的货物名称及数量,本来用人工一看就可以分辩的,但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不能显示开票系统形成的开票信息,无法进行人工比对。
三是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不能识别专用发票的纸质,正版专用发票是由国家
税务总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刷的,使用专用的纸材、专用的油墨,在印制过程中还设置了许多的防伪点,但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只能识别专用发票的开票七要素和密码区的密码,而对发票的纸质材料、印刷过程等设置的防伪标志却没有纳入识别系统,这就给犯罪分子随意印制假发票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完善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几点建议
一是增加密码区密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2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销货物(劳务)的结算方式,一般纳税人凡支付大额货款、劳务费用,必须采用
银行转账进行结算,禁止进行现金结算。并且规定银行转账凭证上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对防伪税控系统又多了一道防线。
作者单位:乐陵市国家税务局
责任编辑:朱庆民
当前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付桂芹
一、当前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计税依据需要完善
定期定额户多数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定期定额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比较,定期定额户不论增值高低都得纳税,无增值也要纳税,而一般纳税人增值多多征,增值少少征,没有增值不征,显然对定期定额户不公平。同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企业产品出厂后,大多数进入流通领域,一般第一步要进入批发环节,并且有一级批发、二级批发等,然后再通过零售商卖给消费者。而目前具体情况是批发、零售很难明确划分,从而可能造成了同一商品在批零环节流转时出现重复征税。
(二)名义税率明显偏高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商业经营的,按营业额的4%征收增值税;从事工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按营业额(或劳务收入)的6%征收增值税。据业内人士分析,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多是城镇居民、下岗人员、
农村富余劳力等,他们大多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自谋出路。由于从业人员多,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从当前的税收征管中看,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率较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差距较大,特别是各类商品市场,征收率虽然较高,但计税依据�D�D销售额一般定得都较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率并不高,有的实际税收负担率还不到1%。这样将销售额定低,征纳双方都可以接受。有的则是定期定额户隐瞒收入,采取少报销售额等来减轻税收负担。无论是“默许”少报销售额、还是隐瞒销售额,都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_税收理论认为高税率就是鼓励偷税,如果对定期定额户征收的名义税率超出了一定环境下的所能接受的正常范围,会导致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那就是促使多数定期定额户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选择偷税,让所有人几乎都成为违法违规者。
(三)定期定额范围过大
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3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课征税款的对象主要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除此之外,根据新办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也可以比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定期定额征收范围过大的具体表现在:一是为了征管便利,有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大面积认定为定期定额户。二是已经认定为查账征收、查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按照定期定额户管理方式征收管理,使其成为名不符实的查账征收户、查定征收户。三是有的将部分小规模企业也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具体表现是该类小规模企业连续数月缴纳税款数额相同,并且是整数。如果说不是定期定额征收,其帐目的可信度也太低,甚至可以说存在作假帐的可能。
(四)以票控税出现误区
新办法第13条规定,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按此规定,发票开具的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要另外缴税,而那些开发票少的或者不开发票的却无所谓,给“以票控税”制造了难题。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全额开具发票没有强制的硬性规定,只是鼓励商家使用或者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对于开发票少或者不开发票的,税务机关有时明知有的营业额超过定额,但因为缺乏有力的证据,很难及时对其做 ……(未完,全文共6612字,当前仅显示232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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