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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发表时间:2013/6/24 11:59:57

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8年2月26日祁阳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6日祁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年12月5日祁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11月28日祁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参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
第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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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款所列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需要增补新的人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的,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的委员会、局等工作部门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职权范围没有改变而名称改变的,应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原提请人应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报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任命;如果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作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原提请人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合并后的新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提请人应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报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任命。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的规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后,不重新任命。但职务另有变动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县人大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常务委员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对拟任免人选必须认真考察。人事任免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人事任免案的说明拟任免人员的简历、政绩表现和任免理由。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职案,提请人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有其错误和结论材料。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如果被考察提请人有争议,待争议澄清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再履行任命程序。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提请机关副职领导人说明。审议时,提请人应到会或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被提请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人选应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得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被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须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被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选须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任职前发言的书面材料。被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人选应实行任前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任职简历和拟任职务 ……(未完,全文共4699字,当前仅显示237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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