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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7/4 17:26:52
目录/提纲:……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负责与本局事务相关的多部门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
(三)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一)自愿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优先原则
(五)便捷原则
(一)坚持预防在先
(二)注重调解效果
(三)强化科技支撑
(三)本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水事纠纷
(二)属于县(市、区)际边界水事纠纷的,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负责调解
(一)申请
(二)受理
(三)调查
(四)调解
5、争议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
(五)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六)回访
(七)归档
(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
市水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水行政管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行政调解,是指本局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本局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本局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综合调处工作。
第四条 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负责与本局事务相关的多部门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
第八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本局因行使水行政管理职权或者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发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局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系的矛盾纠纷;
(三)本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水事纠纷。
第九条 行政调解职责分工
(一)属于水行政管理、执法和水利公共服务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由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负责调解;
(二)属于县(市、区)际边界水事纠纷的,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负责调解。
第十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及时履行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本局依职权提出,但是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向行政调解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本局在水利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调解。
(二)受理。本局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纠纷另一方,另一方同意调解的,应当受理并组织调解。不符合条件或者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其他渠道。
行政调解办公室受理案件后,应当将行政调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责任处室或者单位。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三)调查。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调解中应当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应当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体现调解人性化的要求。
1、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在实施调解5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主持人及其他调解人员的姓名和职务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在调解前向本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2、调解开始时,调解主持人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宣布主持人、记录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内容。调解主持人由责任处室或者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担任。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本局负责人应当参与组织行政调解。
3、调解主持人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查明争议纠纷的基本事实,分析并且归纳争议的焦点,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并做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 ……(未完,全文共3975字,当前仅显示20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水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