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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座:宪法控制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3/7/16 14:18:31
目录/提纲:……
一、法治与宪法的关系
二、宪法去控制国家权力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宪法控制国家权力第一个原则称之为授权原则
(二)宪法和法律保留原则
(三)法律优先原则
(四)国家权力分工原则
(五)宪法和法律预先明确规定原则
(六)正当程序原则
(七)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八)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十)合法性审查原则
三、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就是法律的正当性
(二)公定力原理
(三)优异性原则
(四)优先性原则
(五)国家强制力保障
……
宪法控制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
胡锦光
前言
各位学员,下面我们来介绍宪法部分的第二讲,宪法控制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我们在第一讲里面已经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就是人类为什么会选择宪法,主要是通过控制国家权力的方法最终来保障人权。当然宪法控制国家权力它不是一个目标,它是通过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同时在控制的前提之下,通过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通过国家权力积极运作,最终来保障人权。
那么宪法当中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讲,我们主要来介绍一下,有哪一些基本原则,所以这一讲里面我主要讲三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法制和宪法的关系;第二个就是宪法控制国家权力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三个就是宪法保障国家权力的一些基本原则。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第一个问题:
一、法治与宪法的关系
我们国家原来是一个具有人治传统的国家,就是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在我们国家经历了一个过程。在我念大学以来,我一直是学习法律,这个过程的完成可以说是亲眼所见。在文化大ge min结束以后,在当时的时候,我国应该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制应该说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人治好还是法制好,应该说争论比较激烈,中国古代有一句话,叫做普法不足以执行。我们制定再好的法律,也要人去执行,主张人治的这些人主要依据是这句话。所以当时我们的一个提法是,我们治理国家主要依靠政策,其次我们还要依靠法律,我们从文化大ge min的经验教训,从人类历史的共同文明出发,我们就认为,我们治理国家到第二个阶段主要依靠法律,其次我们也要依靠政策,光有法律没有政策不行,这个阶段就是法制。
进一步,我国在1999年通过修改《宪法》当中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这样一个治国的方略,或者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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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家机关、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的权力来源必须要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简单的来说,就是我们个人的权力法无禁止即_,我们个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我都可以做。那么对国家权力来讲,只要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就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授权你的事情你才可以做。所以这是它的权力来源上的不同,同时也决定了权力的范围。
我们个人的权利是法无禁止即_,国家权力的范围是授予的权力才有,没有授予的就没有。授权原则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那它就是一个限权原则,授予我们这个国家机关的权力,那就意味着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这个权力,授予我们这个国家机关有这个权力,就说明我们没有别的权力,授予我多大的权力,我只有多大的权力没有更多的权力。所以授权就等于限权,用这个原则来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
我们整个国家权力的范围是多大呢?就是宪法和法律当中所授予所有国家机关的那些权力;我们每个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多大呢?就是宪法和法律授予我们这个国家机关的那个权力的范围,我们没有更多的权力,没有别的权力。用这个原则来控制我们国家机关的权力。
我们在实践当中,有一些领导有一种错误认识,我就接触过这样一个案子。国家机关行使了一个行为,宪法和法律没有授予他这么行使,他做了,最后问他,说为什么这么做,他说宪法和法律并没有禁止我这么做。这个回答是不能成立的。宪法和法律没有禁止你这么做,你就可以做,这是对个人来说,并不是对国家机关来说的。
这是我们讲的第一个原则授权原则,所以每个国家机关在做出任何一个行为的时候,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上有根据,没有根据你就是违法的,你就没有合法性。
(二)宪法和法律保留原则
这里面涉及到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宪法里面规定了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_,宪法同时规定,宪法当中所规定的这些基本权利和_,法律不能限制它。只有宪法自己才能限制它。宪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些公民权利和_,有些是相对的,有一些是绝对的。我们平时也经常听见这样一句话说,我们的任何权利和_都是相对的,这句话是不完全正确的。宪法当中有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_是绝对的,任何法律都是不能限制的。
比如说,人的尊严,任何一个人他犯了再大的罪,再有再大的过错,他的人格尊严是绝对的,不能受限制。前两年,大家在媒体上看到一个例子,就是深圳市下面的某个公安局把嫖娼卖淫的人拉到街上去游街示众,受到了广大网民的批评,这个批评是对的。就是说,妓女、嫖客他也是人,他也有人格尊严,而且他这个人格尊严是绝对的,即使当妓女、当嫖客,他的人格尊严是绝对的,不能进行游街示众。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受到尊重,这个人即使是个死刑犯,我们要枪决他,我们仍然要保证他的人格尊严。
另外宪法里还有一些关于人的精神方面的_,应该也是绝对的。比如说z-教信仰,z-教信仰里面关于精神方面的部分,就是我信什么教,我不信什么教,信哪个教,这个是绝对的。只有z-教信仰部分里面表现出行为部分的_,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说我举行z-教活动,进行z-教宣传,我的z-教的组织、z-教的财产这些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纯粹属于精神层面的部分,是不能受到限制,这就是宪法保留。
那么所谓的法律保留,刚才讲了宪法里面规定了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_。那么它为什么叫基本权利和_呢?基本是什么含义呢?所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_,基本就在于它的重要性。换句话说,宪法里所规定的这些基本权利和_,是不能少的,少了就不称其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如果说的俗一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实现了,他就基本上是个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实现,做不到,那么他基本上就不是一个公民,所以从这个里面可以看出来,宪法当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_的重要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_作为表现行为的这一部分,要受到限制,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上,要与他人、要与社会发生关系,当然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问题是谁可以去限制它,如果哪个国家机关,任何一个法律文件都可以去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_,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_就没有保障了。所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比较要加以限制,怎么限制呢?就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只保留给法律,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才有权力去判断什么情况下才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_加以限制,限制到什么样的程度,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其他任何法律文件都不得去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把这样一个制度或者原则称之为法律保留。
2000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制订了《立法法》,里面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法律保留制度,哪些事项只能法律来规定,其他文件不能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这个事项的范围,第九条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又规定,把法律保留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也就是说,哪一些只能法律规定,法律即使一时制定不出来,也不能授权国务院去制订行政法规。除了这些以外,其他的部分如果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时制定不出来法律,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法规。第九条当中规定,刑法的制度,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_,司法制度,这些内容是法律绝对保留。
我们在前面第一讲的时候介绍过“孙志刚案”,“孙志刚案”当中所涉及到的一个收容遣送办法,这是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通过《收容遣送办法》去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去限制人身_。2000年《立法法》出台了,第九条规定,人身_是绝对保留的事项,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去限制人身_,就违反了《立法法》第九条“关于人身_属于绝对保留的事项”的规定。所以国务院的《收容遣送办法》显然是违反《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所以国务院在2003年8月1日把《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应该说是适宜的。
我们各位学员你所在的国家机关,没有权力去制定法律,你的文件就不能去规定应该由法律规定的这些内容,如果规定了,你那个文件是无效的。
(三)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主要讲的有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就是我们所制定的所有的法律文件必须要与法律保持一致。各个国家机关所制定的一些红头文件,必须要跟法律保持一致,如果有法律的,必须要依据法律来制定,是法律的具体化。如 ……(未完,全文共13632字,当前仅显示32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座:宪法控制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