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诚信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系
摘要:如何构建社会主义诚信社会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要的实践问题。本文从法治的视角探讨了如何构建
诚信社会,揭示了法治与诚信社会的内在关系,指出诚信社会是法治建设的目标,而法治则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基础与保障。
关键词:诚信社会;法治;关系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诚信建设在整个道德建设中处于基础地位。诚信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无数事实证明,用法治保障诚信,使诚信体系建设步入法治轨道,已经时不我待,且意义重大。
一、 诚信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何谓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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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着一个社会主体对整个社会所作出的郑重承诺,这种承诺不仅仅是对某一个人、某一件事,而是对整个社会作出的承诺。这种承诺的兑现,是该社会主体诚信的最好证明。所以,诚信的前提是某一个体对他人和社会的负责,当这种负责成为一种普遍共识并被自觉遵守时,诚信社会便形成了。[2]可见,作为社会成员,小到某个人、某个企业,大到国家行政机关,都在构建诚信社会中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因为如此,在构建考量诚信状况的法律制度体系时,绝不能只注重构建考量某个人、某个企业诚信度的法律制度,而更应强调构建考量国家行政机关诚信度的法律制度。从诚信缺失造成的社会危害来看,国家行政机关的诚信缺失可能造成的危害远比某个人、某个企业要严重得多,例:瘦肉精、假牛肉、毒胶囊事件、荒漠化土地等方方面面问题。当社会任何一个领域出现诚信严重缺失的现象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可以发现该领域的各种监管缺失或国家行政机关不尽职责的情况。其原因在于,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监管职能。在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_中,凡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政府都设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往往从设立时的审批到运行过程中的监管、乃至该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撤销等各个环节。因此,如果各职能部门都能够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基本上就能够防范社会各领域可能出现的严重不诚信行为,杜绝各种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反之,如果其不尽职责,势必导致市场疏于监管,诚信缺失严重。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与“某个人、某个企业”缺失诚信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某个人、某个企业”不诚信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仅限于其生产过程或所生产的产品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而“国家行政机关”的不诚信所导致的后果却是允许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各类经济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进入市场,或在经济组织进入市场后不进行有效监管,任由这些经济组织为追逐利益最大化而欺诈消费者。与单个不诚信经济组织所造成的危害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无疑是呈几何倍数放大,因此,在以法治手段构建诚信社会时,应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国家行政机关”的诚信构建与工作监督上,即在构建以信用评估体系和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为内容的诚信法律体系时,首先要建立以考量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状况为核心的行政主体诚信度的考量法律制度和惩戒机制,在此基础上,培养行政主体对国家、对社会的强烈责任感,促使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从源头上控制各种不合格经济组织、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从根本上扼制各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诚信现象的产生。
三、“依法治国”即是党和国家对人民诚信的体现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未完,全文共3133字,当前仅显示158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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