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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3/8/6 9:31:36
目录/提纲:……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执法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五)询问和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
(一)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三)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四)乡镇人大的负责人
(七)常务委员会就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认真执行
(三)评议时可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人员或其他公民参加旁听
(一)成立本次会议筹备工作组织机构
(二)拟订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项建议名单
(四)组织起草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确定各代表团的组成单位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确定本次会议的工作流程,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培训
(八)其他事项
……
昌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8月3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五章 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章 与市人大代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联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选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区、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 议、决定在本市的贯彻执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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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上述机关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 察长的人选;代理检察长人选须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

(四)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由主任会议制订,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办公室应将开会的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请假。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列席会议:(一)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三)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四)乡镇人大的负责人;

必要时,应邀请市政协的负责人、部分在昌吉市的自治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办公室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和各方面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二)主任会议拟定草案;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变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提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提议案人说明。

议案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写明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可以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形式,并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到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回答询问,听取意见。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作任职前的供职发言,回答询问。通过任命后作表态发言。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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