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关注台风动向,做好防台准备
(二)各船舶应对防台设备和属具进行一次一般性检查
(三)无动力船舶应联系防台拖轮,提前做好防台准备
(四)船舶代理单位和码头单位应及时将防台信息告知相关船舶
(一)做好台风可能在本地区登陆的各项应急工作
(六)客、渡运船舶、观光旅游船舶应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适时停渡停航,不得冒险航行
(三)冲滩抗台船舶应进一步加强船位固定措施,并视情撤离船上所有人员
(二)返港船舶应有序进港,听从主管机关指挥,不得抢越航道
(三)发现航标漂失、移位或灯光熄灭以及沉船、沉物、漂流物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四)及时总结防台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防台措施,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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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台风季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温州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海事局辖区(以下简称“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不包括渔船、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和码头、船厂、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以下统称“水上防台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所属各海事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的水上防台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辖区水上防台工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6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救灾工作指令,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当听从主管机关统一指挥。
第八条 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Ⅳ级防台--防台戒备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关注台风动向,做好防台准备。
(二)各船舶应对防台设备和属具进行一次一般性检查。
(三)无动力船舶应联系防台拖轮,提前做好防台准备。
(四)船舶代理单位和码头单位应及时将防台信息告知相关船舶。
第九条 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Ⅲ级防台--防台准备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随时掌握台风动态,做好记录,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手机、固定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保持与主管机关通讯联系。
(二)各船舶应以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立即召回船员,对船舶防台设备和属具作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检查、测试结果应记录在航海日志或其它工作台账上。同时将本船舶船名、船上人数、总吨、净吨、功率、联系方式以及装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燃油存量等情况用VHF或通过船舶代理、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报告主管机关。
(三)船舶不得进行检修锅炉或拆卸主机、舵机、锚机等重要设备,已拆卸的应尽快装配复原,恢复正常功能。
(四)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含辅助船舶,以下同)应做好撤离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检查锚泊设备。
(五)无动力船舶应确定安全拖带方案,并报告主管机关,同时联系拖带拖轮就位待命,确保随时撤离,在台风影响较大且确定性较明确的情况下应提前撤离。
(六)各码头调度部门应准确掌握作业船舶动态,合理安排船舶装卸作业,确保船舶可随时离泊出港避台,原则上不再安排船舶进港和靠泊装卸作业。
(七)防台期间需引航作业的船舶,应向引航部门提出申请,引航部门应根据助泊拖轮避风计划,合理制订引航计划并报告主管机关。
第十条 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Ⅱ级防台--防台实施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台风可能在本地区登陆的各项应急工作。
(二)各码头单位应立即通知码头装卸作业船舶停止作业并合理安排有序离泊,首先保证载运危险品船舶和需拖轮助泊的船舶离港。
(三)各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停止作业并合理安排有序撤离,应保证尚未撤离的无动力船舶首先离港。
(四)引航部门应严格按引航计划开展防台期间的船舶引航工作,助泊拖轮应尽可能协助相关船舶完成离泊作业后再安排自身离港避风。
(五)船舶代理单位应协助所代理的在港船舶做好防台工作,及时办理船舶离港签证、查验等相关手续,并通知所代理的拟进港船舶暂缓进港。
(六)客、渡运船舶、观光旅游船舶应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适时停渡停航,不得冒险航行。
(七)所有船舶应离港避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撤离的船舶,必须远离大桥、码头、海塘、堤坝等水上构筑物锚泊或冲滩,并采取一切有效手段进行防台;同时船舶要制订具体防台方案和安全应急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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