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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3/10/19 9:15:45
目录/提纲:……
(一)需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市局政治处副主任、人事科科长的任免
(二)需书面征求市纪委意见:市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四)需书面征求市委政法委意见:全市公安机关正科级干部的任免
(五)其他需征求上级部门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担任公安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六)从非公安机关调任、转任公安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须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一)启用职位
(二)职位资格审核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
(五)统计推荐票,对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发布通告
(三)接受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
1、组织推荐
2、领导干部推荐
3、个人自荐
(四)组织酝酿
(五)召开民主推荐会议
(六)组织考察
(七)决定任命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发布通告
(三)接受报名
(四)资格审查
(五)工作实绩量化评分
(六)班子评鉴
(七)面试
(八)民主测评
(九)党委考评
(十)组织考察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发布通告
(三)召开第一次民主推荐会议,确定初步推荐人选
(四)个人述职
(五)第二次民主推荐
(六)组织考察
(七)民主测评
(八)决定任命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组建考察组
(三)发布干部考察公示通告
(四)考察
(五)综合考察情况
(一)发布考核预告……
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局直各单位,消防、边防支队:
《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经市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公安局党委管理的干部,市委管理的干部按照市管干部管理规定执行。选拔任用工作在市局党委领导下,由市局政治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选拔中山市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
第四条 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分为市委管理的干部(简称“市管干部”)和市公安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简称“局管干部”)。市管干部的范围包括全市公安机关处级干部;局管干部的范围包括全市公安机关内设(派出或下属)机构正科级以下干部。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任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推荐干部人选的方法和活动。一般适用于市管干部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的选任。
(二)公推遴选是指按照公安机关领导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在全市公安机关范围内,通过组织酝酿、差额推荐、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选拔领导干部。一般适用于市管干部和局直单位、镇区分局正职领导干部的选任。
(三)竞争上岗是指在全市公安机关范围内,通过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全市公安机关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上岗。
(四)“两推一评”是指市局党委根据配备和选任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通过第一次民主推荐、个人述职、第二次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等程序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一般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股级领导干部和职级不变仅管理层级晋升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任。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在全市公安机关范围内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般为全市公安机关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部门推荐的,一般以二级机构为单位,全体民警参加(人数少于20人或超过100人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推荐范围)。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市局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启用职位。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在有领导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充分征求市局分管领导和所在镇区党(工)委意见后,向市局政治处人事科提出启用空缺领导职位的申请。
(二)职位资格审核。市局政治处人事科对各单位提出拟启用的空缺领导职位及领导配备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拟启用领导职位方案,提交市局主要领导研究是否启动。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程序与方法、符合条件干部的基本情况,提出有关要求。
(四)填写民主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实际人数必须分别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和五分之四方能进行。
(五)统计推荐票,对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市局政治处审核后,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

第六章 竞争性选拔
第十三条 通过公推遴选方式选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市局党委确定对领导职位进行公推遴选后,由市局政治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发布通告。通过网络、文件等形式进行发布通告,公布的内容包括公推遴选的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公推遴选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等。
(三)接受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公布的领导职位条件实施初始推荐提名权,初始推荐提名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1、组织推荐。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党组织可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各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按照通告的要求,向市局党委提出推荐人选。
2、领导干部推荐。有初始推荐提名权的领导干部包括全市公安机关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职位空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市局党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必须认真负责地填写好《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资格审查表》并署名。提交的推荐材料要如实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拟用意向以及与被推荐人的关系等,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推荐责任。对未署名的推荐材料或口头推荐的,视为无效推荐。
3、个人自荐。自荐人必须对照自荐的领导职位资格条件,符合自荐条件的本人要填写好《自荐领导干部人选资格审查表》,并提交自荐材料,说明自荐理由。
市局政治处对报名的人员进行收集整理后,按照公布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在推荐提名人选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征求市局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交市局党委研究。
(四)组织酝酿。市局党委会对照选拔职位的条件要求和符合条件人员的德才表现情况进行充分酝酿,按照不少于选拔职位1:3的比例提出初步人选。市局党委会也可以结合选拔职位的条件要求通过面试的方式,依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不少于选拔职位1:3的比例确定初步人选。
(五)召开民主推荐会议。选拔市管干部和局直单位、镇区分局正职领导干部要组织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民主推荐大会由市局党委委员,调研员,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正职领导,市局指挥中心、政治处领导及其内设机构科长等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中得票未超过应参加人数三分之一的,可进行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列入第二次会议推荐的初步人选名单,从得票靠前人选中,按不低于选拔名额1:2(选拔2名以上的按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推荐票上的初步人选名单按姓氏笔画多少为序排列。投票推荐前,一般应由初步人选按姓氏笔画多少为先后顺序分别进行自我介绍或述职述廉。
(六)组织考察。市局党委根据职位要求和会议推荐等情况,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或等于选拔职位,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和组织考察。
(七)决定任命。市局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择优决定干 ……(未完,全文共9787字,当前仅显示267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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