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行政强制概述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三、行政强制的适用
(一)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三)查封、扣押、冻结限于涉案场所、设施、财物、账号
(四)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五)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
(七)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干部学习课件:行政强制的设定与适用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大家好,我们今天要给大家讲的内容是关于行政强制法当中的设定和适用问题,也就是行政强制的设定与适用。
一、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法的第一个问题,我们先来做一下关于行政强制法的概要的介绍。行政强制法是2012年开始生效的一部法律,到今天为止才开始生效一年多一点,算是一部新的法律,所以这个法律对于所有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都一律适用,我国大多数行政机关手里都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力和措施,这个法涉及到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这种法律按照逻辑,按照历史的先后来看,我们已经有好几部了,几乎对所有行政机关都必须要适用的。
最早的算是行政处罚法,凡是有处罚权的机关都和这个法律有关系,然后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凡是有审批许可权的机关和行政许可法也是直接关联的,现在下来是行政强制法,当然还有行政复议法,有复议的,有诉讼的,有强制的,有处罚的,有许可的,行政强制法是在行政强制领域规范行政机关的又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规定的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按照这个法律的划分分成了两大类,整个把行政强制分成的两大类,哪两大类呢?第一,行政强制措施,过去在理论上专家学者各有一些说辞,什么叫行政强制措施等各有一些说辞。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分成了这么几类:一类,限制公民人身_的——拘留、拘押;第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就是我们讲的查封;第三,扣押,扣押财物;第四,冻结存款、汇款。所以,查封、扣押、冻结和限制人身_这是比较主要的四大类行政强制措施。还有不限于这四类,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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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强制措施?我们先解决这个问题。不是说我但凡是一个国家机关,我就有权那么做,那不是,那我们来看,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谁有权设行政强制措施。第一,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文件,它就可以;第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的,国务院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个立法就叫行政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信访条例,这是国务院的;第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有三种,省这一级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会城市的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三,较大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它也是很有限的,有限的一部分市和省这一级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果创设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这三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有权创设,它通过法律的形式,它可以创一种新的强制措施,如拘押的强制措施,如拆除,这是一个强制执行措施,它可以从法律里边立这么一个手段,让行政机关去做,这是法律规定的,它有权做;另外一个,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也有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它自己去创设一种新的强制措施。如果再往下走是省和部分市的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它可以创设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创设新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此之外,别人就不能创设了,这是行政强制措施。
另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被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这一类;还有一类是强制执行措施,如拆除、划款、拍卖、变卖等等,执行谁能创设呢?只有一家——法律,只有法律能够创设行政强制执行,国务院也好,中央人民政府也好,地方政府也好,地方人大也好,没有权力来创设新的执行措施,这是一个大的界限。
第三个要点,下位法不能扩大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作出扩大规定,这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什么意思?我们讲一个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我们刚才讲了,有权创设行政强制措施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创设行政强制执行的是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就有三个体系,本身就有一个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法律是上位,行政法规是下位,那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是下位法,行政法规是上位法。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上位法也有规定,下位法也有规定,所以这里边就需要厘清一个新问题,上位法已经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有了规定,下位法就不能扩大,扩大就叫违法,哪些不能扩大呢?它讲了三个。第一,对象,我这个强制措施适用到谁头上,如果上位法明确,说这个强制措施只是用到这一群人头上,那下位法不能去增加的。比如说,拆除违章建筑的适用对象是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当地不能作出一个规定,除了当事人还把别人增加进去,这是第一。第二,条件。如果上位法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条件规定,下位法就不能增加条件,上位法规定的一、二、三、四、五个条件,下位法增加了六、七、八、九、十,那不行,叫违反法律规定。第三,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在上位法当中是哪几种,如果它已经有明确规定了,那下位法不要再去动它,也不要再去增加行政强制的种类,所以在强制种类、强制的对象和强制的条件上,如果上位法已然有了设定,下位法就不能作出变通规定(不能扩大)。你不能说,这个对象上位法写的是一、二、三,到我这儿,我给它加一个四,这是违法的。另外一个上位法规定的有条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具备这一、二、三、四、五个条件,然后你还觉得这不够,我再加三个,一、二、三、四、五、六、七、八,这也是违反规定的;第三个,行政强制措施在上位法里面规定的是两个,在我这儿加一个,那就变成了三个,这三种做法都是有违行政强制法的设定原则的规定的,这是第二。
三、行政强制的适用
第三个问题,行政强制的适用。行政强制的适用,强制设定了以后就要有一个运用的问题,在运用这个问题上,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什么?有两点,也把它
总结起来:慎用和规范行政强制手段。所谓慎用是慎重使用,规范是在用的过程当中的规范,我们来看怎么体现它的慎用和规范。
(一)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第一,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这是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就不要实施行政强制,这话是讲行政强制在管理当中绝对不是首选。我们作为管理者,我们用什么手段去管理这个社会,管理老百姓,管理这些事务?其中有一个手段是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一定不是首选,首选的应该是非强制的方法。只有当非强制的方法用了不管用,达不到我们所说的行政目的的时候,我们才可能、才可以使用行政强制,这个法律把这个精神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采用非强制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那你就不要用,所以强制是作为一个万不得已才采取的手段。为什么?法律的立法目的很清楚,强制不是一个首选,肯定是一个备选,为什么是备选而不是首选呢?
因为强制会和其他手段相比,强制会带来冲突,会带来对抗,会带来侵害,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得用此,而用其他非强制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的话就用别的,这就叫慎重使用强制。所以,当今社会在社会管理当中,有些地方、有些行业但凡在地方管理当中出现一点状况,就急急忙忙地调用警察,好像用强制的手段去威胁或使用强制手段就能把事情解决掉,其实现代社会管理越来越强调在使用警li的时候要慎重、慎重再慎重,因为警li的使用意味着强制手段的使用,大多数矛盾和纠纷还是人民内部的,还是非对抗性的,可以得到解决的,动不动就采用警察的手段,采用强制手段,反而有时候会激化矛盾,导致更恶劣的后果,所以我们讲慎用强制手段。
(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未完,全文共12675字,当前仅显示301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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