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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课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完善

发表时间:2013/11/15 15:56:27

干部学习课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完善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大家好,今天我们讲的主题关于《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是我们国家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个赔偿制度,过去大家都清楚的都是民事赔偿,就是老百姓跟老百姓之间发生纠纷,造成了损害,比如说两辆车刮了,把人打伤了,打架当中它需要赔偿损失,这是民事赔偿。但是,我们还有另外一种赔偿制度,是有一部分群众所不了解的,就叫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制度,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在行使职权过程当中,如果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害,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叫公赔,这不是私赔。《国家赔偿法》,国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如果给人造成了损害,要赔偿。这个有专门的法律,过去是由《民法通则》在规定,现在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叫《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这个规定的制度,其实我们讲目前已经在实践当中已经实行了,《国家赔偿法》出来后已经10来年了。赔偿的情况,我们把它做一个简单的概述。里面涉及到这个制度和它在实践当中的主要问题。第一个,功能定位问题。就是《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制度到底起什么作用?它是起一个功能评价作用,还是一个损害赔偿,一个权利保护、权利救济?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比如说,我们在实践当中,行政机关比如说检察院、公安局,它抓了这个人,他有犯罪嫌疑把他抓了,抓了以后,后来查明了真凶,这个人就抓错了,那就把他放了。现在有一个认识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这个人因为涉嫌,嫌疑,那就没有证实他一定是犯罪,那就把他抓了。这个从检察院和公安局来讲,这很正常,你有嫌疑,我就抓你。但是,我抓住了以后,我调查清楚了,最后证明排除了嫌疑,不是你,那我就把你放了,所以我的工作是没错的。但是,作为被抓的这个人,他就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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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钱的也是存在的。这七个方面的问题,是当前《国家赔偿法》在实施当中的,我认为七个主要问题。
当然,我们今天要讲的除了概括性的做这个问题的归纳以外,我认为主要介绍五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赔偿的范围;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第三个问题,是国家赔偿的标准;第四个问题,是国家赔偿的程序;最后一个问题,是国家赔偿的费用。
一、关于国家赔偿范围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我们能赔的范围叫什么呢?一个叫行政赔偿,一个叫刑事赔偿,或者叫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就指的行政机关,就行使行_力,你给人造成了损害,那你就要赔。比如说,我们讲你治安拘留,你把人拘留错了;你执法过程当中,你打了人,把人家打伤了,那这叫行政赔偿。这是第一。
第二,就是司法赔偿。司法赔偿,主要是指的冤狱赔偿,就是把人抓错了,把人关错,把人判错,那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监狱管理局,都可能在里面。这是刑事赔偿,所以这个是明确的。
但是你注意,它都是具体的行为才赔,抽象行为是不赔的。这个需要注意,行为范围来讲,抽象行为是不赔的。另外一个,行政机关也好,司法机关也好,它的不作为行为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一般性的规定赔,所以一般它也不赔,这是行政不作为。张三要来侵害李四,行政机关没作为,那这个赔不赔?目前法律上也不清楚,就是它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性的说不作为也得赔。
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最难确定的是不赔偿的范围。我们来介绍几个规定。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个人被抓了,是不赔的。就是把你抓了,后来又把你放了,放的理由是什么呢?是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就是说你有事,但是事不大,我认为你不是犯罪。这是一个。就是这个规定什么意思呢?它意味着它给这个司法机关一个裁量权限,就是说这个人该抓不抓,该抓还是不该抓,该羁押还是不该羁押,这个我们不能对司法机关求全责备。因为它也有一个判断过程。完全没事,你把人抓了,那不对,那你就该赔人家。但是,你这个有事,只是程度不到,这个时候,它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不赔的。这是一个。
第二个,因公民自己故意做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法的,这个国家也不赔。你被抓,或者被判了刑,什么原因呢?你自己承认的。比如说,我们讲有的老板去开车,出了车祸,他让他的司机来顶,然后司机就说是我开的车。公安机关又没有别的证明,好了,就认可了,然后这个人就被判刑。判刑进了牢房他不干了,这个事情不是我干的。后来一查,好了,确实不是你开的车,这个是老板开的车,因此把老板送到牢房里去,把司机放出来。司机说,那你把我关了那么长时间怎么办,你要赔我。凭什么要赔你?按照《国家赔偿法》就不赔了。为什么呢?因为你自己故意做虚伪供述,伪造说你有罪,其实你没罪。你在糊弄司法机关,然后你糊弄完了,你被抓起来,你被判了,你现在反过来,我把你放了,你还要求赔,这个不行。
第三个,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就是说,你有损害,但是不是我给你造成的,是你自己弄的。比如说,你自杀、你自残,你什么开胸验肺,你给自己浇一身汽油,然后你拿打火机点着,你把你自己烧了个半死,你住医院花那么多钱,然后你还要让国家赔你,那这个说不过去。你自伤、自残这个行为,发生的任何损害后果,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还有一个,就“存疑不诉”的案件,免除国家赔偿责任。这个“存疑不诉”这个问题,现在说实话,是有很大的争论的。就是我们刚才讲,我们国家的刑事an件制度里面,刑法里面规定的和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的叫什么呢?我先讲这个不同的看法,就是说这个人因为证据不足,我们不能起诉它,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判他有罪。这种人释放以后,赔还是不赔?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这是有疑义,而不是完全排除嫌疑,他的嫌疑还是存在的,只是证据不足,这种人不应该赔。另外一种,说不对,那就应该赔。为什么呢?因为疑就是无罪,无罪就要赔。这里面有一个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的纠结问题。
比如说,按照刑法和我们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叫疑罪从无。所以这个人如果你不能定他的罪,他就是无罪的,你有天大的嫌疑,你最后把他证不死,那你就不能把他当成罪犯,你就必须释放。释放了以后,赔不赔呢?很多司法机关认为不应该赔,因为铁定了我内心确信这个事就是你干的。但是,只是我现在没找到那个最重要的证据,其他证据我都有,我就缺一个环。如果我拿到那个环,我就能把你证明了。所以,它这是一个道德标准,就是他认为你肯定是有问题的,而且你也不是完全无辜的。所以,然后再赔你这种人,道德上我接受不了。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我认为“存疑不诉”的案件,“存疑不判”的案件,疑罪从无的案件,都应该赔。这是第一个问题。
二、关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第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什么呢?第一,我们过去的《国家赔偿法》修订以前,就是一个叫违法归责。就是说,所有国家赔偿的前提必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如果他要不违法,我们就不赔。他违法并且给你造成了损害,这个才赔,这就叫违法归责。我们来看原来的条文,这么规定的,它说: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国法》的规定。这条规定很清楚的给你有一个关键词,违法。那我要不违法呢?不违法就不赔,哪怕你有损害。这就叫违法归责原则。
在实践当中,就是看整个《国家赔偿法》来讲,我认为它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就是这个违法也有一个行为违法还是结果违法的判断问题。你看,同样是《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刑法已经执行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这是要赔的。那这是一个行为标准,还是一个结果标准?我们讲必须违法,前面不是已经讲了吗?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把这个人,原来是有罪,现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可是这个人已经被关过了,哪怕关一天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来的这个罚金、财产已经被没收了,已经被收缴了。罚金被收缴,财产被没收,现在要返还人家,有可能返还的了原物,有可能返还不了原物,没有了。这两条规定,按《国家赔偿法》里面规定是要赔的。那好,我们来看,他这就是一个结果标准。所以,《国家赔偿法》一方面讲说违法归责;同样,它在内容里面又包含了结果归责。它说只 ……(未完,全文共14349字,当前仅显示34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课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