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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课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发表时间:2013/11/15 16:00:17
目录/提纲:……
一、地方性法规相关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依据
(二)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与分类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的原则
(五)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六)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和备案
二、地方政府规章相关问题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含义和依据
(二)规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制定规章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四)规章的适用与备案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上位法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恩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三、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完善
(一)地方行政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二)改革地方立法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
干部学习课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任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介绍的题目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准备给各位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地方性法规,主要介绍地方性法规它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要求、它的程序;接着,介绍地方政府规章,主要介绍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依据、它的原则和它的程序;最后,结合《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我们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谈一下如何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问题。准备给大家介绍三个方面的问题,先介绍地方性法规,再介绍地方政府规章,再介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完善这三个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相关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依据
先介绍第一个问题,介绍地方性法规。先看一下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它的制定的依据。我们知道,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所谓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然这个规范性文件,它不是指的那个决议、决定,它是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等等,这样子的名称的这些规范性文件。而且要符合这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原则和程序。所以说,一般来讲,这个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省一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这个被称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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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常委会就可以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这样就使这些市,它和这个《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立法权把它一致起来。
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也是2004年修改以后的《地方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是这么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43条是这么规定的: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还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所以这个制定地方性法规,它的依据主要是我前面列的这些规定,即《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
(二)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们知道,前面我们介绍了地方性法规,它的概念和它的立法依据。我们接下来看一下,地方性法规在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我们知道,我们在2010年,已经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以《宪法》为统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等。这个法律体系,它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在这个法律体系当中,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是我们法律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知道,我们这个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国家这个层面和地方这个层面。法律体系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我们法律体系它是分层次的。其中,宪法是核心,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它是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包括国家这个层面的法律齐备,也包括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它们的齐备。
所以,在这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这个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不可缺少的有机体。
(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与分类
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它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就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第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第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外,除了《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们根据这个《立法法》的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我们地方性法规大致的分类。第一,地方性法规在可以分为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所谓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施这个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比如说,我们在2006年我们制定了这个《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为了实施这个《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我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我们制定了实施监督法的条例或者是办法。这就属于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第二类,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什么叫做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对那些属于地方性的事务的事项,国家一般不对该事项专门立法,而要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比如说,2000年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因为中关村科技园,它主要是北京的一个科技开发区。国家又没有专门对这个科技开发区制定法律。所以当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这个中关村科技园区,这个条例就属于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第三类,叫做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什么叫先行性的法规呢?指的是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对该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于国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什么叫做国家专属立法权?我们知道,《立法法》第八条专门规定了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保留的事项,包括相对保留和绝对保留。
相对保留,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税、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属于这7类的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 ……(未完,全文共15143字,当前仅显示27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课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