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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3/11/16 16:23:39
目录/提纲:……
一、公民参与立法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一)公民参与立法面临的现实困境
(二)公民参与立法面临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二、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路径选择
三、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实现途径
(一)尽快健全立法信息公开制度
(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三)建立立法效果评估制度
……

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思考

内容摘要:公民参与立法指向的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双向沟通、协商和对话,公开、互动、包容、尊重民意是其应有之义。当代立法制度仍然部分地存在着国家主义的迷思与羁绊。在制度设计方面,立法机关与公民角色的定位以及权力(权利) 配置存有不当之处;在制度实践方面,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是制约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主要障碍之一。要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效果评估制度,以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关键词:公民 参与 立法 途径

立法需要公民的出场和表达,是立法获得正当性、社会公共生活迈向民主化的要求和应有之义。 公民参与立法是公民表达利益、确认权利最重要的手段。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促使社会主体的私权意识愈发彰显,社会主体根据社会发展要求从法律层面确认其权利的主动性也越发迫切。公民参与立法是立法这一特定领域中公民政治参与的行为,是民主权的实践表达。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立法形式,公民参与立法指向的是享有立法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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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供充足的参与表达渠道和机会,并且在多元利益间产生冲突时缺乏有序的利益协调机制”。 这样的制度安排直接导致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降低,从本应的积极主张权利和利益发声异化为消极应付。第三,形式性参与。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秩序意识、公民意识和参与能力不足,客观上在参与的有序性方面未能达到自觉、自愿、自律参与的要求。这些问题并非孤立产生,需要将其置于传统观念和立法制度中予以考察、审视。
(二)公民参与立法面临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中国传统社会专制主义统治模式与儒家伦理文化的耦合,造成公民法律参与的阙如与法治的缺失。传统观念是制度形成的重要渊源,同时也是制度实践的重负。我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价值观念,自上而下普遍忽视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意识淡薄、虚化,权利的保护途径与机制几近空白。受传统观念影响,当代立法制度仍然部分地存在着国家主义的迷思与羁绊。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制度设计方面,立法机关与公民角色的定位以及权力(权利) 配置存在不当之处。以地方立法实践为例,公民参与立法几乎都处于完全被动地位。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的_从本质上讲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主导的_,公民处于该_的边缘地带。如地方立法听证制度从是否采取听证、如何听证、听证的议题与内容、听证的主持人、听证参与人的确定等皆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决定和预设,基本上没有给公民提供主动、自愿参与的制度选择。这实际上是通过控制立法过程进而“预定”了立法结果。
第二,在制度实践方面,部门利益法制化、制度化问题是制约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主要障碍之一。现代立法本应是公民与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之间、公民之间就公共(多元)利益进行平等、有序博弈的结果,但是在实践中却时常转化为部分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垄断立法权,将本部门利益披上法律的“合法”外衣,与其他部门争利。公共利益被部分享有立法权的机关裹挟,并通过立法的制度化形式进一步固化既有利益格局,而公民作为公共利益的承担者却被排斥在这一利益格局之外,无法获得有序参与利益表达、进而参与利益分配的机会和渠道。
二、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路径选择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转型问题的总体性和复杂性使得公权力推进社会转型具有必要性,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如何使规制公权力的行使,以避免其与市场或私人利益结盟走向权力异化的危机。这就需要建立法治框架内的民主制度作为制约机制。公民是法治秩序中“微观层次上的行为主体”。 法治秩序的运行与发展是以公民参与法律为支撑的。由此,中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应当以立法机关理性引导和公民自觉、自愿、自律参与相结合的有序协作为指向。这就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机关应当如何进行引导,以利于公民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二是公民自身应当如何行为,才能有序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以实现立法均衡多元利益的目的。
首先,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理性引导公民参与立法。第一,在制度供给方面,立法机关应制定科学的公民参与立法的程序和决策规则,保障多元利益格局中的每一利益相关者均能拥有平等的利益表达机会和改善机会;第二,在保障参与秩序方面,立法机关要通过立法程序的设置引导公民依法有序参与立法过程;第三,在做出理性回应方面,立法机关应当以信息对称为原则,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对公民提出的问题做出真实、合理的说明和反馈,不能敷衍、漠视公民的合理诉求,或者为维护部门利益顾左右而言他。
其次,公民应当自觉、自愿、自律参与立法。这是公民参与立法的理想状态。公民首先应具有参与的热情和意愿,出于自己的权利义务认知和社会责任感,积极主张自己_的权利与利益。公民还应具有法律意识、秩序意识,理性、文明、平和 ……(未完,全文共3946字,当前仅显示19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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