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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科级领导干部“三圈”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11/20 20:25:45

县乡科级领导干部“三圈”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乡科级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制定**县乡科级领导干部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简称“三圈)”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集体企业正副职领导(含非领导职务)。
第二条 监督内容
(一)社交圈行为监督内容:在政治上是否立场坚定,是否有制谣、信谣、传谣行为;在选人用人上是否存在跑官要官、任人唯亲、跑风漏气、封官许愿等行为;是否有“傍大款”的情况;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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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嫁娶、生日纪念、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等机会借机敛财;在亲属子女升学、就业、转干、提拔、经商等事项中是否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执法、干扰办案,为亲戚朋友开脱说情以及包庇、纵容亲属违纪违法行为;家庭成员是否有严重的矛盾纠纷,是否有不瞻养父母、不孝敬老人、夫妻不和、虐待子女等行为;是否有参与打架斗殴、酗酒zhi事,扰扰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否有求神拜佛,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情况;是否勇于同不良倾向和不法行为作斗争;是否有违反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监督形式
(一)上级党组织监督。上级领导要结合分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与下级“一把手”诫勉谈话,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途径加强监督;县委在全县范围内聘请一批干部监督工作义务监督员(社会道德监督员),并明确相应职责权限,做好经常性监督工作。
(二)单位党组织监督。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不仅要带头接受监督,而且要下管一级,主动采取个别谈心、家访等形式,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班子成员既要自觉维护、尊重、支持“一把手”,又要大胆监督“一把手”,所有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党组织确定一名党员干部作为领导干部“三圈”行为监督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监督工作。
(三)执纪执法机关的监督。充分运用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政法委(综治办)、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人民法院、司法局、群众工作部(信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干部监督结果。
(四)社区(村)的监督。社区(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居住在本社区(村)辖区内干部的监督,形成干部监督的合力。
(五)社会y论监督。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定期和不定期与新闻记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离退休老干部联系,全面了解领导干部“三圈”异常行为的有关情况。
(六)群众监督。建立公开举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请广大群众进行 ……(未完,全文共1741字,当前仅显示110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乡科级领导干部“三圈”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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