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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窗口办公标准

发表时间:2013/12/27 14:21:41
目录/提纲:……
四、窗口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制度:(一)政务公开制度
(二)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限时办事制度
(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规范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四)认真、负责、高效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民政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越秀区民政局“窗口”办公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作风建设,提高民政窗口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窗口单位”,是指本局婚姻登记处、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

二、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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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二)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接待群众咨询或办事的首位工作人员,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及时办理;对属于职责以外的要亲自引送到相关岗位及相关人员,相关岗位及相关人员如暂时无法接办,必须想方设法协调或联系,直至完成接办任务。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前来办事或电话咨询的群众,经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 (四)限时办事制度。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五、在服务行为上,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规范。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 “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四)认真、负责、高效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民政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六、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时间吸烟、饮食、闲聊 ……(未完,全文共1191字,当前仅显示7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民政局窗口办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