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至(四)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字样
(一)招工、升学考试
(二)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的
(一)本人或者家属、单位提出请假离所的书面申请
(二)证明请假离所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担保人出具的保证书
(一)与被行政拘留对象的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_未受到限制
(三)在裁决机关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所在单位向拘留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拘留所依本规定收集、整理、核实相关材料
(四)拘留所所长在呈批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五)原裁决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
(一)遵守所规纪律,服从管理,努力学习,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生产劳动
(二)自觉保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四)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他良好表现的
(二)拘留所所长在呈批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三)办案单位领导在呈批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四)法制大队领导在呈批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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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拘留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行政、司法拘留执行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执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对象,裁决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十二小时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联)将其投所执行。
第三条 被裁决行政拘留对象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由裁决机关的所属办案单位在《行政处罚呈批表》呈批决定行政拘留以及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事实理由,报裁决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方式”栏注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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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拘留所负责管理该被拘留对象的民警填写《被拘留人员请假呈批表》并签署意见;
(四)拘留所所长在呈批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五)原裁决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
原裁决机关应当制作《被拘留人员请假出所决定书》。
(六)拘留所凭《被拘留人员请假出所决定书》,制作《被拘留人员准假证明书》送达被拘留人员,并将被拘留人员交由被拘留人员担保人带离拘留所。
第九条 请假离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日,假期届满后,由担保人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被拘留人员返所后,应当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 请假的被拘留人员假期届满未及时返所,拘留所应督促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以督促请假的被拘留人员尽快返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拘留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请假离所不按时返所执行的被拘留人员,由拘留所会同原办案单位将其未执行的行政拘留期限强制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拘留所应对被拘留人员实行每日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拘留人员可以提请提前出所:
(一)遵守所规纪律,服从管理,努力学习,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生产劳动。
(二)自觉保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四)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他良好表现的。
第十三条 提前出所的,按下列内批程序办理:
(一)符合请假离所条件的,由拘留所负责管理该被拘留对象的民警填写《被拘留人员请假呈批表》并签署意见;
(二)拘留所所长在呈批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三)办案单位领导在呈批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四)法制大队领导在呈批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五)县局分管监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拘留所填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向被拘留人员宣布后执行。
呈报提请解除拘留的被拘留人员数不得超过被拘留人员总数的20%;提前解除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拘留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被行政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患病需出所治疗的,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后由拘留所民警陪同出所治疗。治疗结束后应立即回所继续执行。
被行政拘留人员患有严重疾病需出所住院治疗的,由拘留所凭担保人出具的保证书及住院治疗证明,按办理提前解除拘留的程序办理。其尚未执行的拘留日期宣布不再执行。
被行政拘留人员在行政拘留期间患有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拘留所在紧急处置 ……(未完,全文共2280字,当前仅显示14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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