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社区服刑人员
(二)社区娇正对象
(三)社区矫正人员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的合理概念探讨
(一)“社区矫正人员”概念存在的问题
(二)“社区服刑人员”概念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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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服刑人员”与相关概念
自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简称“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通知》”)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并且在2011年修改《刑法》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社区矫正的内容做了简明扼要的规定。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全面系统的社区矫正法,而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的概念,就成为一项必须要做的重要工作,本文探讨这力一面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对象概念的使用乱象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指依法在社区中接受矫正的各类罪犯。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罪犯”这一看法,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己经达成广泛的共识,不过,对于究竟采用什么概念称呼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人们却有不同的看法,表现出十分混乱的现象:对于同一类工作对象,在官力-文件、研究文献和社区矫正工作中却使用了极不相同的概念。例如,在两院两部发布的有关社区矫正的五个文件中,前三个文件①都使用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概念,在第四个文件②中使用了“犯罪分子”的概念,在第五个文件③中又使用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概念。这五个文件是在不到十年的时问中由相同的机关陆续发布的,都是口前有效的官力一文件(没有明文废止其中的任何一个文件),但是,在称呼同一类人员时,却使用了三个不同的概念。这种概念使用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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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文件起草者使用这个概念的特殊意义。
(二)社区娇正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较早时期使用而且也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一个概念。在一些地力一较早时候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较多地使用了这个概念。
例如,2003年4月17日,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发布了铁于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的管理规定(试行)》,其中多次使用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概念。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发布的《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2003年5月20日)中,在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5月7日)和锹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2003年8月)中,在江苏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力一案》(2003年10月14日)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1月)中,在浙江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力一案》(2004年4月28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9月8日)等文件中,都大量使用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概念。
在早期发表的一些文章中,也使用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概念。例如,刘强在2002年发表的文章中,论述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标准等问题⑤。孟谦在2003年发表了“社区矫正对象不会影响居民生活”报道⑥。
大体而言,这个概念是在刚刚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初期阶段较多使用的一个概念。随着社区矫正的逐步发展和深化,随着2003年两院两部《通知》的影响力的增加,“社区矫正对象”的概念逐步被“社区服刑人员”的概念所取代。同时,从字面意思来看,尽管“社区矫正对象”的概念所表达的意思很清楚,不过,从另一力一面来看,这个概念仅仅是一个日常生活化、口语化的用语,似乎存在着专业性不强、法律意味不浓等问题。因此,随着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用其他更加专业化的概念取代,也是合乎情理的。
与“社区矫正对象”相关的还有两个概念:1,“社区矫治对象”。这是最早在上海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使用的概念。在上海市政法委员会2002年8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中,使用了“社区矫治对象”的概念。有时候,在文件中使用“社区矫治对象”的简杨一“矫治对象”,或者使用另外一个相关的概念“社区矫治人员”。随着2003年两院两部《通知》的发布和“社区矫正”概念的采用,对“社区矫治对象”概念的使用逐渐减少。
2,“矫正对象”。从这个概念的使用情况来看,对于这个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例如,在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和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3年4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就多处使用了“矫正对象”的概念。另一种理解是把它看成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简称。
(三)社区矫正人员
社区矫正人员是在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较大发展的情况下新出现的一个概念⑦。虽然在较早的文献中也有人使用这个概念⑧,不过,对使用这个概念影响作用最大的是两院两部在2012年1月10日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实施办法)))中对这个概念的采用。这个文件第1条规定,“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制定本办法。”在后面的很多条文中,都使用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概念}9;。在这个文件公开发布之后,由于这个文件的巨大影响力,在社区矫正文献中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时,纷纷放弃原来使用的“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等概念,几乎一边倒地使用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概念。不仅在带有官力一色彩的领导
讲话、工作简报⑩、相关规定⑧、媒体报道az、出版物a}等文字中,大量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概念,而且也影响到学术研究领域,此后发表和出版的很多学术文章和书籍中都采用了这个概念。
只有在少数一些论著中,没有采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概念,而是继续坚持使用“社区服刑人员”的概念。例如,在笔者主编的《社区矫正导论》一书中,不仅继续使用“社区服刑人员”的概念,而且在有关部分中,阐述了对“社区矫正人员”概念的合理性、科学性的质疑。该书中这一章是冯卫国教授撰写的,虽然表明了不赞同使用“社区矫正人员”概念的态度,不过,没有详细阐述具体理由。为此,笔者在最后统稿的过程中,进一步阐述了不赞同使用“社区矫正人员”概念的几种理由⑩。又如,在笔者撰写的《社区矫正比较研究》.、笔者与人合著的《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⑩和《刑事执行法学》公中,也坚持使用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的合理概念探讨
为了确立科学地称呼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合理概念,应当认真分析在社区矫正领域中使用得较为广泛的三个概念,探讨它们的科学性。其中,“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个日常生活化、口语化的用语,似乎存在着专业性不强、法律意味不浓等问题,不宜确立为正式的法律术语。因此,在下文中,主要探讨其他的两个概念。
(一)“社区矫正人员”概念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两院两部《实施办法》 ……(未完,全文共7683字,当前仅显示26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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