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监督管理程序
(一)监督管理程序的开始阶段
(二)监督管理程序的执行阶段
二、执行变更程序
(一)服刑地变更
(二)执行依据变更
三、强制程序
(一)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二)强制措施的性质
(三)强制措施的界线
四、处罚程序
(一)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二)处罚权的性质
(三)处罚各类及程序的没置
……
社区矫正执行程序研究
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的一种力一式,执行的实现最重要是依靠程序法予以保障。社区矫正执行的法律规范本身本质上属于执行程序法。
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应与诉讼阶段(决定阶段)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程序相区别,审前调查程序是诉讼程序(或决定程序)之一部分,而执行程序始于罪犯被移交至司法行政机关,终于执行完毕,其核心内容就是执行法院判决(或决定)。执行程序按照其内容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监督管理程序、执行变更程序、强制程序和处罚程序。下面我们将就这四大类程序进行分别探讨。
一、监督管理程序
监督管理程序是社区矫正执行的主要内容,从时问顺序上看包括社区矫正的开始、执行、终止三大部分。
(一)监督管理程序的开始阶段
监督管理程序的开始阶段是法院及其他社区矫正决定机构将人员和文书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以开始社区矫正的阶段。该阶段包含的主要程序有:居住地核实程序、法律文书的交付程序、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程序以及社区矫正宣告程序四大部分内容。
1、居住地核实程序
根据《刑法》的规定,缓刑和假释时要考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即该影响的评估应针对的是罪犯的居住地,而非户籍地。由于我国居民人户分离的情况普遍存在,居住地核实程序就成为社区矫正执行前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北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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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程序。
该程序主要涉及两大问题:一是不同状态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何报到;二是未及时报到者如何处理。
社区矫正宣告前,不同的人员会处于不同的状态:被判处管制、缓刑者,审判前可能处于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中,在自诉案件中可能处于完全_状态,假释者和暂予监外执行者仍然处于羁押状态,而暂予监外执行者大多身体状况不佳《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种报到力一式:自行报到和押送报到,自行报到为一般原则,押送报到则仅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然而实践中普遍要求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必接必送”,实现“无缝对接”。这种做法虽然能够确保人员交接上的顺利实现,但是既不经济也不现实。社区矫正试行初期,人员数量有限,为了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必接必送”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随着人数的不断增长,做到“必接必送”会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特别是在回原籍服刑的情况下,其占用资源更加庞大;另外,社区服刑人员终归要回归社会服刑,单纯确保交接上的安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果担心罪犯脱逃,又何必社区矫正?如果罪犯真想脱逃,既然在服刑阶段脱逃更为便利,为什么又一定要交接环节上脱逃呢?本文认为,很多案件之所以判处社区矫正,都有被告人或罪犯的亲友、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承诺,完全可以要求这些人员提供“必接必送”,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体现亲情、人文关怀。
对于未及时报到者,《实施办法》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对于此项规定,一些地力一予以细化,具体措施一般包括以下几种:通知原裁判机关并抄送检察院;通知其亲属及居住地基层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追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这些规定基本上与现行法律规范和职责分工相适应,特别是在司法行政机关难以独自完成查找的情况下,寻求公安机关协助是很现实有效的途径。但是这些力一式仍存在一定不足,比如对于不按时报到的法律后果没有强有力的处罚③,延迟报到所耽误的执行时问如何计算也没有规定。本文认为,超过一定时问不报到,则应相应地加强矫正实施中的_措施;未按时报到且情节严重的,应直接撤销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延迟报到所耽误的时问应不计入刑期,甚至可以考虑设置延迟旧、刑期延长二日等惩罚性规定。
4、社区矫正宣告程序
社区矫正宣告程序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它标志着社区服刑的正式开始,也标志着罪犯从此属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宣告程序主要包含两力-面的内容:一是宣告的内容,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二是宣告时的人员,宣告由社区矫正}J L构主持,参加人员包括矫正小组成员,有些地区规定公安派出所和检察机关也应当或者可以派员参加。
然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宣告程序存在一定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须先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然后再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司法所报到④。那么两次报到又有什么不同的意义?罪犯到底以哪次报到为准呢?本文认为,向县级司法局报到就是矫正对象开始归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应该以此为社区矫正的开始。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公法主体,无法独立承担刑罚执行职责,既然宣告标志着罪犯从此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之下,宣告就应该在其向县级司法局报到时进行。至于指派具体司法所并要求罪犯报到,是刑罚执行开始后的活动,是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安排。
(二)监督管理程序的执行阶段
监督管理程序的执行阶段是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落实刑事判决内容的阶段。
该阶段包括矫正小组及矫正力一案的确定、监督力一式,矫治力一式三力一面内容。
1、矫正小组及矫正力一案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矫正工作,由矫正小组具体负责。此程序主要包括矫正小组的组成、矫正力-案的制定、矫正责任的分配。
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可以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矫正力一案是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并且可以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矫正小组根据矫正力一案及小组成员身份实施分工,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 ……(未完,全文共9044字,当前仅显示247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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