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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

发表时间:2014/3/1 13:41:41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

原告:周**(谢小珍父亲),男,壮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广西**县人,住**县**镇**街98号
原告:杨**(谢**母亲),女,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县**镇**村**屯人,住**县**镇**街98号。
被告:**县**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陈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4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使用拉线木排(木排由6只卡仑桶和短杉木、若干角铁、钢丝绳组成)渡河时落水身亡,7月9日上午,在**电站六号闸门发现谢**的尸体。那来屯、八仑屯属**镇**村民委员会管辖,在**水电站建成之前,该二屯群众外出通行都要经过八仑屯旁的一条小路,该条路是群众外出通行的道路。从公路过河至八仑屯,有一条机耕路,在枯水季节可供拖拉机通行。2007年7月**县八新水电站建成蓄水发电,提升水位,该路段全部被淹没,群众出行非常困难。两屯群众多次报告到八新电站要求解决行路难问题,也多次反映到镇政府,镇政府也出面与被告交涉在该路段河面架设铁索桥,但没有达成统一意见。2011年5月,两屯部分群众找到被告,要求解决过河难问题,被告就提供了6只卡仑桶并帮群众焊接,作为简易的通行工具代替原来的道路供群众通行,该摆渡线路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专人操作竹排,原告之女谢**是在八仑河段使用该竹排过河时落水身亡的。
原告认为,被告蓄水发电,提升水位阻断历史形成的道路,理应在原来的河道附近建一条方便群众通行的道路,但被告却只提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简易渡河工具供群众通行,被告的疏忽管理与谢**落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谢**的死亡,被告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关 ……(未完,全文共1066字,当前仅显示6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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