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转正申请/>>正文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范文

发表时间:2014/3/3 11:48:08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男,壮族,65岁,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县**镇**村**屯。
被申请人:黄**,男,1957年6月20日生,壮族,云南**县人,农民,住**县**镇**村委**小组。
原审被告:黄SS,男,现年52岁,壮族,云**县人,农民,文盲,住**县**镇**村委会**村小组。

申请人对**县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申诉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8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出法医对李SS进行开棺验尸。通过详细尸检,1990年8月8日,**州公安局以(90)*公刑技法鉴字复第*号《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为:李SS颅顶部冠状分离并轻微骨质塌陷,系被他人用木质印器直打击头顶部形成,属条件致命伤。
本案发生后,**县公安局将黄**拘留一个星期,黄**交了800元钱后公安局就将黄**释放回家。该案因长期得不到处理,申请人在无费用的情况下,借债多次先后上访北京、昆明、文山、富宁和广西区有关部门,有些部门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已到过实地回访。2007年,**县公安局将黄**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刑检不诉(***)*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黄**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文山州检察院提出申诉。2007年9月4日,**州检察院以*检控复决(2***)*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维持**县人民检察院对黄**作出的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2007年5月,申请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黄SS赔偿死者李SS亲属赔偿费117185元。2007年6月4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二申请人以李SS溺水死亡与黄**殴打致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要求黄**承担赔偿责任,却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死者李SS所受的伤是黄**的侵权行为所致,故对其要求责令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9月20日,**县人民法院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收到判决后,对(****)*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向**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09年12月3日,**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中民申字第*号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
申请人认为,**县人民法院(90)*公刑技法鉴字第*号《鉴定书》的鉴定,申请人的儿子李SS颅顶部的冠状缝分离并轻微骨质塌陷系被他人用木质钝器直打击头顶部形成,属条件致命伤。
从**州公安局 ……(未完,全文共1686字,当前仅显示107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