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一审法院在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一审中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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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女, 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县潞城乡东力村央史屯。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覃**,男, 1954年8月4日出生,壮族, 住**县潞城乡东力村央史屯。
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10)田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上诉法院依法改判**县人民法院2010田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上诉人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请求上诉法院依法改判**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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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指末节当场割断。”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明显不符合常理。如果被上诉人的刀是顺竹而下,不可能一刀就把上诉人的三个手指一下子全割断,杨**无论是从哪个位置握竹棍,都不可能一刀就割断其右手食指和中指、无名指的末节,至少两刀以上,才会有那种结果。而且手指是有骨头的,一刀下去很难“割断”的,除非使用是特制的非常锋利的刀,而被上诉人用的是平常用的弯刀,不用一定的力气,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割断的。事实是,在争执过程中,被上诉人覃安会先用一刀砍断上诉人的右无名指和中指末节,第二刀才砍断上诉人的右手食指。
从本案的上述事实、证据中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一审中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被上诉人的恶意犯罪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上诉人的健康权,留下终生残疾,而且也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而,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上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在此案中,上诉人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20%的责任。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43319.17元,这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上诉人并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受害人是不会受到伤害的,上诉人也不会付出上述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全额赔偿。**县人民法院竟然判决被告人 ……(未完,全文共1812字,当前仅显示11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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