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行政强制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
(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三)行政强制执法的方式和设定权
四、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一)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五、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一)一般的程序要求
(二)紧急情况下的程序
(三)限制人身_的程序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的程序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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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上)
童卫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
大家好!经过6年半的时候和常委会的五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0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今天我要结合行政强制法的条文来讲一讲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我想讲大概有十10个问题。
一、行政强制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一个问题是行政强制法,什么是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适用范围是什么?行政强制法,名为行政强制,但是它不是要强化行政强制权,而是通过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强制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这些措施。
这些措施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一个中间行为,它是为了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实行暂时性的限制,或者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行暂时性的控制。它是一个中间性的行为。
另一部分是行政强制执行,就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后,那么当事人不履行这个决定怎么办?就是由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这么一项制度。比如让你缴罚款你不缴,那么有权利的机关就可以申请就可以要求
银行从你的帐户中划拨,没有权利像银行作出这样命令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由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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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它可以说是行政强制法的一个比较核心的原则。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权是赋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根据情况采取清正强制手段来限制公民的人身和财产这么一项重要权利。行政执法人员拥有相当大的_裁量权。比如,有人举报说商店在卖假酒或者是假烟,接到举报以后,行政执法人员可能没有时间去做充分的调查研究,他可能是为了及时查清,这个情况是不是属实,可能就将这一批烟和酒采取扣押和查封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拥有相当大的_裁量权,但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既能够达到行政目的,又能够减少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就确立一项适当性原则,就是什么呢?就是往往在可以采取多个行政措施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这种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就不能去采取行政强制。我刚才举的这个例子,就是有人举报说商店在卖假烟、卖假酒,这个时候执法人员也不知道它是真是假,那么有两种方式来处理这个事情,一个是我把这一批次的假烟假酒就可以拿几瓶拿几盒去鉴定,我也可以把这一批烟,一个仓库的烟或者酒全部查封,这个措施应该说都是行政机关的_裁量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拿几瓶或者拿几盒烟去鉴定,然后把这所有统一品牌的研究的数量可以记录下来,有多少瓶,有多少箱,然后拿一部分,拿几条盒去经过鉴定如果是假的的,假烟假酒,那我们就根据这个数量,根据假烟假酒这个情节来处罚,不需要把它的烟酒全部查封或者扣下来,同样是能够达到目的,那么这个时候就应当选择拿一部分假烟假酒,因为现在还不知道它到底是不是假烟假酒,只是有人举报。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有人举报就马上查封扣烟,有影响这个企业的销售,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果查错了,有可能要涉及到国家赔偿。所以,适当性原则就是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手段要合理,要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匹配,不能用“高射炮打蚊子”。这个适当性原则在国外包括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有另外一个称呼,叫比例原则,就是你要能够达到一个采取的手段和要达到你目的要成比例,不能过重,这是适当性原则。
(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二个原则我想讲的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我们说法律都有强制性,行政强制法它有强制,它的强制性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实行限制,但是它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公民、人身财产的限制这样一种影响公民权利的这种措施来引导和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所谓强制本身不是目的,目的还是要引导,要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遵纪守法,所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少用、慎用行政强制,能不能的就不要用,不能够一遇到有违法行为,有强制措施手段就上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法确立这一项的目的,也是针对现实中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行政强制过多,行政强制措施是我们国家,在我们的行政法法规中几乎每一部法律都有,使用得也非常频繁。但是,这也是这是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管理中也是必要的,但是过多地使用由于它没有一个事前充分调查的实现,用得过多、过滥容易侵犯公民法人的权益,而且容易引起老百姓的反感,造成官民矛盾影响社会和谐,所以能不能的行政强制就尽量不用,这是行政强制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行政强制法的很多具体规定之中,比如,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做出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
比如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和解制度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到执行和解。这些具体的规定都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这么一个原则。那么理解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注意,应当是教育优先,经过教育无效才实施强制,应当把教育作为行政强制的一个前提,经教育没有用,没有效果,然后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第二个重要原则。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三个大问题我想讲一讲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问题也要在这个法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实践中行政强制的种类非常多,名称也是五花八门,需要法律进行统一规范,行政强制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实行强制措施的形式进行了梳理,列举了最常见的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四类强制措施。第一类是限制公民人身_的强力措施,包括人身检查、拘留、禁闭、约束、隔离、强行带离、强行解毒等等,这就是对公民的人身实行暂时性的限制。这种限制公民人身_的强制措施,它还要注意与行政剥夺公民人身_的一些强制措施的区别,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了有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长可以拘留到15天,行政拘留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就在这15天内把你关在拘留所,在行政措施中也有拘留,这个拘留是一个暂时性的,比如在海关监管中发现有人涉嫌走私或带有违禁品,他可以将这个嫌疑人拘留8小时,最长也可以拘留 ……(未完,全文共11341字,当前仅显示26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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