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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下)

发表时间:2014/3/8 14:39:50
目录/提纲:……
六、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催告制度
(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三)执行回转制度
(四)执行和解
(五)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六)代履行制度
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前提条件
(二)审查程序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行政强制中涉及的国家赔偿问题
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十、法律责任
……
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下)
  童卫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
六、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下面讲第六个问题,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间接强制执行,一个直接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滞纳金以及代履行属于间接行政强制,行政机关都享有。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做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这个时候行政机关都可以按照每天3%加处罚款。如果当事人不交税、不交费、不交社会保险费,行政机关都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规章的规定加处滞纳金,这个加处罚款滞纳金也都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还有代履行,如果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包括代履行,如果错误这些措施还不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没有能够履行行政决定的内容、义务,这个时候如果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手段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直接强制执行。比如把你的东西拿去卖了,把你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采取这些直接强制措施。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海关、公关有关税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管理等部门拥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就是可以直接利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没有的,就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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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什么是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中间的“中”,就是暂时停止执行。
  在这几种情形下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第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比如让你交一笔罚款,罚款的数额非常大,暂时我没有钱交,也没有财产,那么这个时候可以暂时不履行,暂时中止。
  第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行政机关要去执行某一个东西,要么第三人说这个东西是我的,不是违法行为人的,这个时候就要中止执行查清情况。
  第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比如,它是一个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判断作出行政决定应当拆除,但是这个违章建筑它不在防洪区内,它就是没有按照规范实现以批准,它也不再交通要道上,由于我们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不停地执行,就是如果行政机关自己有执行权,包括违反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不满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那么是不是就要立即强制拆除呢?因为房子违章建筑这个房子依然拆除以后再恢复已经不可能的了,那么这个时候如果不损害公共利益就可以中止执行查清情况,搞清楚就是因为多数说到违法规范,让他强制拆除他可能还在申请复议,还可能在提起行政诉讼,还在复议诉讼期,这个时候可以中止执行。
  第四种情形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也可以有一个判断,认为可以中止执行那么就要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对一些小的,对一些没有社会明显危害,对一些行为事实上给了处罚,实际上给了处罚,但是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因为过了三年,他还没履行能力,所以这个时候行政机关就不再执行了。这是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出现了客观无法执行的情形,执行程序终结,不再执行,这个是终止,是最后的,终于的“终”,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承受人的,比如说交警人让你罚款,那么他去世以后,行政决定做出去以后,执行之前他去世了没有财产可供咨询,也没有债权,那么这个时候就没法再继续执行了,这种人可以终结执行。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第三是执行标的灭失的。第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出现了这五种情形,行政决定就无法执行下去,需要终结执行,这个是第二个小的制度。
(三)执行回转制度
  第三个是执行回转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确有错误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生错误,那么这个时候如何弥补?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有一些行政决定作出以后,当事人还正在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如果以执行过程中或者是执行完了,复议今天做出来认为这个决定错了,经过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这个行政决定错了,这个时候怎么办?就要把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当事人,如果是金钱得就把钱连本带息返给当事人,如果是东西的,能够返还原物的就把原物返款给当事人,如果不能返还给原物的就应当赔偿损失。关于如何弥补赔偿,如何赔偿,这个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作出,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这就是行政执行错误一个弥补制度。
(四)执行和解
  第四个小制度是和解制度。所谓和解,就是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就执行的内容和方式达成妥协,减少被执行人的部分义务,以实现当事人的主动履行。就是行政决定做出以后,在执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然后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就是当事人减少一部分义务,他来主动履行。在立法过程中,执行中能不能和解,应该说是有争议的,因为按照行政法的理论,行政决定一旦作出以后,它就具有确定力和权威性,除非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以外,一旦作出就要严格地按照行政决定内容执行。有人担心,如果在执行中可以打折扣,会不会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会不会对行政机关的权威造成影响,进而影响行政的效率,而且从国外的情况看,就是在_法制国家、发达的国家,也没有见到有执行和解制度,至少从制度上没见。
  行政强制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和解制度,就是在不损失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和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的内容是什么呢?就是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如果当事人采取不久措施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就是这个执行和解也不是随意没有条件的,还是有一些限制,比如说罚款,罚你一千块,那么执行和解并不是说我交50块就可以了,只是说你加处罚款本来按照每天3%加处罚款,那个可以不罚了,那么这个你就交个本金,交个1千块就可以了。有的罚款数额较大,可以分阶段履行,我现在没有履行能力,我分批分批履行,这个也可以。所以说,行政执行度的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强 ……(未完,全文共10986字,当前仅显示26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