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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任期内案件防控目标责任书(分管领导与部室签订)

发表时间:2014/3/17 12:20:08

中国**银行任期内案件防控目标责任书
(分行分管行领导与分行部室第一负责人)

   按照中国银监会案件防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我行全面实行案件防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案件防控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由分行分管行长与分行部室第一负责人签署后生效,责任期间为签署当日至离任。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及总、分行案件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的理念,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强化执行,狠抓整改,加强教育,深入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不断完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强化本部室(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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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排查的力度和频度。
   4、建立整改机制,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持续跟踪和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及时依规处置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严格执行《中国**银行案件处置办法》,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案件调查、审结、后续处置等各环节的工作,做到处置程序依法合规,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6、强化思想作风建设和合规文化建设,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引导本部室(及所属条线)干部员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恪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依法经营、合规操作的理念。
   (三)深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落实,加强对员工特别是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与监察,为案件防控工作“关口前移”建立有效屏障。
   三、责任追究
   分行部室第一负责人是本部室案件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所属条线案件防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一)案件防控责任实行“一票否决”,未认真履行案件防控职责导致本部室或所属条线发生案件的,取消部室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由于未认真履行对本部室的案件防控职责,导致本部室发生案件,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室第一负责人予以免职,同时给予纪律处分;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室第一负责人视情节、后果予以免职,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三)由于未认真履行对所属条线的案件防控职责,所属条线在任期内发生案件的,视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按照银监会“双线问责”的要求,追究分行部室第一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对于因检查不到位,导致未发现应发现的案件线索或风险而发案的;因整改不到位,导致未及时查堵风险点或屡查屡犯而发案的;因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案件风险信息,导致案件风险未得到及时处理而发案的,在责任追究时从严、从重处理。
   对于主动反映问题,及时整改并挽回资金损失的,给予从轻处理。
   (四)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案件责任追究政策。对于自查发现的案件,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在责任追究时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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