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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改委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十个严禁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4/4/13 9:07: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防止利益冲突十个严禁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公职人员从政行为,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_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区发展改革(物价)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防止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在任职、执行公务、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联的活动过程中,为避免出现利益冲突而应遵守的禁止性或预防性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委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借聘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参照适用。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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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不准违反规定搞平衡或倾斜,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不准将项目前期经费、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将重大研究课题委托给不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或研究单位承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不准利用安排资金、课题研究等工作便利收受礼品、礼金、土特产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严禁在调定价格、收费、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行政处罚和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等工作中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1.不准以收取“咨询费”等任何名义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2.不准利用提前获悉的行业信息、不对外公布或未到期公布的内部价格信息等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在所分管行业或领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3.不准推诿、故意拖延或人为设置障碍,留置办理审批事项;
    14.不准以自己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者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单位使用特定的材料、供应商、检验、设计及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15.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6.不准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七)禁止在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各种新闻发布会、仪式庆典、招待会等公务活动中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7.不准擅自出席与工作无关的庆祝、纪念、表彰、剪彩、奠基等活动,收取、索要礼金(包括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等)、有价证券等财物;
    18.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
    19.不准组织、参与公款大吃大喝或公款消费娱乐活动;
    20.不准将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八)禁止在固定资产管理、公共物资采购使用和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1.不准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供应商,虚报采购数量、金额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22.不准在工程建设、维修改造、装修装饰中,违反有关规定规避招投标;
    23.不准违反规定指定、暗示使用承建单位、建设材料、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24.不准利用职权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5.不准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公款,或者以各种名义私设“小金库”;
    26.不准到下属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九)严禁在到基层有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进行项目稽察、检查验收项目等过程中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7.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或参与公款消费娱乐活动;
    28.不准向有关单位和企业以许愿、承诺和暗示等方式收受或索取财物;
    29.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推销物品。
    (十)严禁在干部考察考核、考试录用、交流调动、提拔任用、出国审批等工作中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0.不准利用项目、投融资、资金和价格管理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就业、提拔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31.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委机关跟班学习、帮助工作或参与监督检查;
    32.不准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任人唯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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