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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探讨

发表时间:2014/4/20 17:50:03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探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146号)首次提出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概念。如何进一步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概念定义和界定范围,从其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分析人手,采取更具针对性、更加有效的消防监管措施,切实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1火灾高危单位的概念
火灾高危单位主要是指火灾危险性极大、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场所,从类别上讲,多为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基本都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但又区别于普通的重点单位,是消防监管的重中之重。现实工作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规模和危险程度差异很大,其消防监管措施也不能按照一个标准搞“一刀切”,特别是一些超出规范、通过性能化设计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和商(市)场、石油化工企业等,火灾危险性极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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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用床位数作为基本的判定要素,将住院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病房楼;老人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养老院;学生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等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5)体育场馆、会堂。对于公共体育场(馆)、会堂及大型群众集会场所,依据其重要性和火灾危险性,都应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2.2高层地下建筑(1)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人员物资集中,内部结构复杂,疏散距离远,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人员疏散非常困难。可以以建筑高度作为判定要素,将建筑高度超过i00m的高层公共建筑,以及居住人数超过500人的高层住宅楼、商住楼等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2)地下建筑。对于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场、地下旅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由于安全通道狭小,安全出口数量有限、位置受限制,人员和物资疏散难度较大且外界救助困难。以地下商场为例,可以将建筑面积超过4000m。的地下商场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以地下出租屋、旅馆为例,可以将核定人数超过50人的地下出租屋、旅馆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2.3易燃易爆单位油库、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单位,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质多,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高温高压设备多,发生事故容易形成连锁反应等。这些特点决定了易燃易爆单位所固有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对于这类单位,可以采用易燃可燃物储量作为判定要素,将总储量大于10000m。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大于30000m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具有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单体建筑等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3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分析(i)普遍采用性能化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火灾高危单位大多属于超规范的建筑工程,且由于使用功能的特殊需要,无法按照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划分防火分区、设计安全疏散和规划消防设施等。针对这些情况,一些地方不能严格按照“执行消防技术规范为首选,慎用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原则.普遍采用性能化设计来规避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甚至降低消防安全标准,极易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
(2)规模体量极大,应用功能复杂。火灾高危单位普遍具有大空间、大体量特点,且使用大量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使火灾荷载和火灾危险性大幅度增加。一些大空间、大跨度厂房或仓库占地面积动辄过万,一般高度在7m以上,生产设备和人员高度集中,没有明显的防火分隔措施。一些大型易燃易爆和仓储单位,易燃可燃物数量巨大,极易造成大面积猛烈燃烧,甚至引起爆炸。一些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多属于综合性特殊建筑,集商场、餐饮、住宿、娱乐、办公为一体,用火用电量大,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3)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管理水平低下。一些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重生产效益、轻消防安全,没有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一些多功能、综合性建筑,由于涉及多个使用单位,极易造成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在日常消防管理中,一些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制度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不到位,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度流于形式。在建筑消防设施方面,一些火灾高危单位在日常管理中疏于维护保养,致使消防设施长期处于损坏或者瘫痪状态。
(4)人员高度密集,紧急疏散十分困难。火灾高危场所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人流、物流量极大,动态管理和紧急疏散非常困难。例如, ……(未完,全文共5125字,当前仅显示17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