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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支队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四)办理支队军政首长及防火处交办的有关督察事项
(二)坚守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办事公道
(三)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一)定期督察制度
(二)形势分析制度
(三)督察请示制度
(四)情况通报制度
(五)建立台账制度
(二)验收合格,但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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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执法
督察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支队消防监督执法督察队(以下简称督察队)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结合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监督全市消防执法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督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三条 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及辖区社会单位自觉接受督察。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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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办事公道;
第三章 督察范围、方式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 督察队对辖区下列情形进行督察:
(一)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抽查、消防产品监督、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消防设施运行及灭火器材配置,火灾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督察。
(三)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第九条 现场督察可以采取明查、暗访、重点督察、专项督察、随即督察等具体督察方式。
第十条 督察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定期督察制度。支督察队每周督察不少于一次
(二)形势分析制度。防火处每季度对督察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支队首长提出工作建议。
(三)督察请示制度。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较大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拟定处理意见,并向支队军政首长、防火处处长请示,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情况通报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察队要及时如实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辖区大队下达《督察通知书》,辖区大队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反馈督察队。
(五)建立台账制度。督察队应建立督察情况、处理情况、信息反馈等业务台账。
第四章 督察工作的权限和处理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由下列违法行为的,可根据情况暂扣相关手续,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已经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
(二)验收合格,但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的。
第十二条 移交辖区大队处理的问题未得到整改的,由支队对辖区大队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由政治处根据有关考评规定和干部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督察队的工作受被督察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五章 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执行明查任 ……(未完,全文共1789字,当前仅显示113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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