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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法人退出制度的完善

发表时间:2014/5/31 17:48:05
目录/提纲:……
一、公司被吊销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之间的关系
(四)项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吊销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选择正常注销成本过高,而被吊销的成本则基本为零
(二)“严进宽出”的政策不合实际,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清算程序的规定不明确
三、对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清算、注销环节的监管
(二)严格执法,加大对恶意退出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全国共享的个人信用体系
……
试论公司法人退出制度的完善

通过这这一段给行政大厅贾科长的接触、企业监管科甘科长的一起办理的几起案子,让我纠正了以前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公司被吊销之后,只是取消了公司的经营资格,而并没有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吊销之后的公司在主体上还是存在的。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这几天查阅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查阅了大量相关的资料,现在就把我这几天的一些心得说给大家,供大家思考。
一、公司被吊销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之间的关系。
就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法人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为法人有四个必备的条件: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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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在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后企业从经营法人转变为清算法人。吊销的法律后果是终止相关经营资格企业进入清算阶段。
二、公司吊销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在实际工作中,公司除了因合并、分立、公司冠名升级、国有改制公司经营不善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主动申请注销外,很少有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主动申请注销的,致使吊销处罚呈日益上升趋势。就我县来说,2004年就集中吊销了813家企业,以后每年也都要集中吊销一批企业,主动来申请注销的一年也办不了几个。许多公司停止经营后往往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还有大量的市场主体基于拖欠银行贷款、逃避债务等目的,在已经终止营业活动的情况下拒不办理注销登记。具体表现为:一是市场主体应注销而不注销,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的方法等待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企业因违法违章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为逃避处罚而选择人去楼空,任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择正常注销成本过高,而被吊销的成本则基本为零。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首先要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公司财产,清缴所欠的税款,处理公司未结业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整个注销过程至少需90天以上的时间。而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还应提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以正常注销程序退出市场过于繁琐。而选择被吊销执照的方式恶意退出,执法部门对之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导致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可谓“一了百了”。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实际执行的情况并不是很好,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上述人员到了外地仍然可以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还有就是即便上述人员不担任董事长、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但实际却还是履行着这些职责,而任命的董事长和经理只是名义上的,就像我县的生产资料公司和棉麻公司,虽然改制后按照规定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那也只是手续上的,以前的经理还在主持着全面工作。
(二)“严进宽出”的政策不合实际,相应的惩罚措施
长期以来,我们偏重于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而忽视对市场主体退出环节的监管,形成了所谓“重准入,轻退出”的现实格局。一般来讲,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关注得多一些、研究得深一些,而对退出问题关注不够、研究不深,从而在观念上削弱了对市场主体退出工作的监管。同时,对企业利用被吊销的方式退出市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三)清算程序的规定不明确。
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规定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但很明显这样的规定没 ……(未完,全文共3089字,当前仅显示15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试论公司法人退出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