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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发表时间:2014/7/18 16:04:39

2013年度**区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2013年度工商局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行业主管部门:

为推进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大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断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升全区火灾防控能力,积极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新格局,全力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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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人民防空、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2.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3.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分管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火灾事故防控工作。

4.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全年消防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为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到分管单位、行业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努力遏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要持续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十一类”场所等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隐患整治长效监管机制。

6.督促分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各种法律文书、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检查巡查记录、培训教育记录,灭火和疏散预案记录,存档备查。

7.认真督促下属单位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消防管理机制,抓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率达90%以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以上,火灾隐患未消除以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8.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组织,督促分管单位成立专职或兼职义务消防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教育,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和设施,每半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灭火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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