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一)加大对乱开荒行为的处理
(二)加强对无序移民的管理
(三)加大对乱打井行为的处理
(四)加大对乱毁林行为的处理
二、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严格管理要求,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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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三禁决定加强四乱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县人大《关于禁止开发荒地资源的决定》、《关于禁止
农村迁入移民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的决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乱开荒、乱移民、乱打井、乱毁林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一)加大对乱开荒行为的处理
1、对于已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证但未开垦荒地资源的处理。土地权属国有的,由县国土局负责现场核实,并利用卫片影像进行核对,存在批而未开的,注销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集体经营权的,由乡镇注销《集体经营权证》;手续注销后,按实际开垦面积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经营权证。
2、对于批少开多、未批先占荒地资源的处理。由县国土局负责现场核实,并利用卫片影像进行核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相应追究法律责任;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无序移民的管理
3、移民入户管理。各乡镇和公安部门严格执行《甘肃省外来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县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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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严格打井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五级审批”制度。即:申请人提交打井申请,打井所在地乡(镇)水管站、乡(镇)政府预审,水政监察大队初审,县水务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复审,经市水务局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打井取水许可证。水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农业灌溉机井总量基数按比例逐步递减制度,申请新打或更新补打灌溉机井的,按照“打一封二”原则严格审批。旧井报废更新打井,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旧井报废鉴定证明、封闭旧井承诺书、智能水表安装承诺书等资料申请报批打井。新打机井,工业项目用井申请单位要提交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水资源论证报告等资料;设施农业、绿化、生态、养殖、消防用井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提交土地使用证和市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建设批复。无《打井许可证》打井和《取水许可证》取水的,
供电部门不得供电。旧井封闭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察部门监督,各乡镇及电力等相关部门配合,县政府办督促落实。
(四)加大对乱毁林行为的处理
10、毁坏林地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人致使林地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以内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内的罚款;擅自开垦林地对林木未造成损毁或者被开垦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an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毁坏林木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活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株数不足50株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以上的树木,并处木材价值2至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达2立方米以上或者株数5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巨大,林木材积达到1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株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林地林木的管理。绿洲内林地林木及农田林网,采伐必须依法审批,各乡镇要充分发挥监管责任,对于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事件要积极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对于绿洲外围林地林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护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土地、环保、水务等其他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项目实施中确需砍伐树木占用林地的,要按照相关程序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按滥伐林木毁坏林地处理。所有采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补栽不少于采伐树木数量的林木。坚决打击私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倒卖林权证的违法行为,重点风沙口的林木采伐坚决不予审批。
13、木材加工场点的管理。对所有木材加工场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林木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坚决取缔非法加工和收购木材场点,规范县境内的木材加工场点秩序。
二、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14、加强审批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责权统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市、县人大关于禁止开发荒地、打井、移民的“三禁决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四乱”行为进行监管。严禁乡镇、部门越权越级审批办理荒地开发、新打机井、移民、伐树等行政审批许可手续。进一步明确职责,土地开发由县国土部门统一研究审核,审批事项一律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机井审批由县水务部门按现行程序逐级审查报批;移民入户由县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逐级报批;树木采伐及林地开发由县林业部门按相关规定逐级报批;草地开发利用由县农牧部门按相关规定逐级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单独私自批准和办理与“三禁决定”“四乱”相关的任何手续。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国土、公安、水务、林业、农牧等部门每半年将各自查禁工作予以通报,并有针对性的对存在问题提出
整改措施和方案。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落实“三禁决定”、治理“四乱”工作开展一次联合督查,各乡镇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四乱”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四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四乱”治理规范有序运行。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 ……(未完,全文共4970字,当前仅显示25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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