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加工渔船发展热潮观察与思考
自2007年以来,以据称为我国第一艘海上加工渔船的浙江温州“华盛渔加1号”开赴东海渔场投入生产为发端,海上加工渔船在我国沿海地区呈现出一股强劲的发展势头:一是发展区域不断拓展。浙江省内除发源地温州外,台州、舟山等地相继竞相仿效,浙江省外的福建、山东、海南等地也不甘落后而奋起直追,纷纷成为海上加工渔船俱乐部成员;二是船体规模不断扩大。据报道,海南有一艘名为“宝沙001号” 的海上加工渔船,其总吨位达到3.2万吨,堪称海上“巨无霸”,据称同吨级规模加工渔船在全球也仅有区区4艘。浙江一企业投资2亿元建造了1.65万载重吨的加工渔船,还计划再发展姊妹船若干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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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但从长远和本质来看,发展海上加工渔船是违背海洋渔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对渔业捕捞和水产加工来说是厝火积薪、饮鸩止渴。
首先,发展海上加工渔船有悖于国家确立的限额捕捞发展理念。《渔业法》规定,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量,实现捕捞限额制度。在限额捕捞制度下,渔业捕捞为了获得更好的利益,自然应该注重追求渔获的质优价高而不计较数量多寡。海上加工渔船的主要原料是质次价低的小鱼小虾,其结果必然是激励渔民利用各种手段提高捕捞产量来获取更高的利益。
其次,发展海上加工渔船背离了国家控制捕捞强度的基本国策。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国家出台了以控制捕捞强度为目的的“渔船双控”等基本政策。发展海上加工渔船,一方面是减少了渔船往返次数、降低了生产成本,另一方面是延长了作业时间、增加了下网次数,因此其实质是在不突破渔船数量和功率指标的情况下变相增强了捕捞强度,从而将“渔船双控”政策成效化解于无形之中。
再次,发展海上加工渔船增加了《渔业法》贯彻实施的成本和难度。限额捕捞制度实施的基本前提,是对每艘渔船的渔获量实现有效监控,海上加工渔船与捕捞渔船的渔获交易在渔场进行,要有效监管渔船捕捞量必须派驻政府观察人员。同时,网目最小尺寸、渔获幼鱼比例等的渔政执法更加困难,渔政船在港口码头执法失去意义,而必须随渔船到生产渔场现场实施监督。
复次,发展海上加工渔船不排除“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可能性。一些加工企业把海上加工渔船冠冕堂皇地包装成海洋产业特别是海洋生物制药等高新尖端产业,以此博得当地领导的肯定和支持,进而寻求获取土地、岸线和海域等紧缺的资源要素的机会。同时海上加工船可以省去陆上办厂的那笔不菲的污水处理设施投入和排污费用。这些只赚不赔的大买卖,恐怕才是加工企业发展海上加工渔船的真正目的。
当前,我国海洋渔业捕捞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其根本出路在于科学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发展海上加工渔船虽然符合经济规律,却会破坏渔业捕捞的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在我国海洋捕捞强度居高不下,海洋渔业资源日益衰竭的大背景下,如果放任当前这股海上加工渔船热潮_发展下去,不仅加工渔船自身的加工生产难以确保可持续性,更会加剧渔业捕捞走上不健康、不理性的发展之路,必然最终走向加工捕捞合作共赢的反面,导致加工捕捞两败俱伤的结局。近年来,浙江沿海三角敷网和冷冻加工渔船相互协作、配套发展,一时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同时严重破坏了中上层渔业资源,最 ……(未完,全文共2084字,当前仅显示13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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