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清理情况的报告
公安消防总队:
根据《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消防部队集中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公消〔2014〕36号)要求,我支队对全市出台的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规范,重点针对消防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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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6项,保留21项。其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批前置条件5项全部保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前置条件取消4项,保留8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前置条件取消2项,保留8项。具体如下:
(一)消防验收方面:对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时不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消防产品确认清单原件(由厂家或经销商盖章),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和修改资料,以及外墙保温材料委托检验等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安全检查方面:责任人、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消防培训等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
未发现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检测检验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二、对照标准要求,全面推进消防窗口服务建设
根据总队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支队下发的《全市消防部队2014-2016年“争创人民满意消防队伍”活动实施意见》(杭武消〔2014〕23号)中“亮名、亮窗、亮承诺”工作,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窗口建设的通知 ……(未完,全文共1038字,当前仅显示6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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