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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药监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发表时间:2014/10/4 22:14:39
目录/提纲:……
三、财务管理遵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津补贴发放政策”的原则
五、资金使用审批的具体规定:
(二)列入局部门预算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为:
六、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严格按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八、每月10日前,财务部门向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报送上月财务报表和收支分析报告
九、局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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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药监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局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县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机关、药品检验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中层正副职干部。
第三条 干部人事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局办公室依照权限严格管理。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具体分管。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主要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环节进行。
第五条 动议。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经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事前先与县编办沟通,确定使用职数,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组织人社部门沟通,确定配备职位及人数,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主推荐。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9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的情况,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测评、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按规定程序选用干部,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规范本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用于日常运转支出、专项业务支出、项目支出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上级专项奖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
三、财务管理遵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津补贴发放政策”的原则。局机关成立财务审批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
四、所有财务收支都要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方案“一上”、“二上”前,须由单位财务审批小组审核后提交集体讨论确认上报。单位“一上”、“二上”的预算编制说明应加盖单位财务审批小组审批专用章。单位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均衡有序地组织收入、安排各项支出。
五、资金使用审批的具体规定:
(一)经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经费支出,由局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列入局部门预算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为:
单次单项支出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再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经办科室分管负责人、局财务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每月10日前,局财务部门向单位财务审批小组书面报告上月单次单项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支出发生情况并附支出清单;
单次单项支出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大额支出发生前,将支出方案报单位财务审批小组审核确定可否支出,实际支出报支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再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经办科室分管负责人、局财务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报局财务审批小组审批。
单次单项支出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实际发生前,将支出方案报局党组集体讨论确定,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向市局报备。实际支出报支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报经办科室负责人、经办科室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局财务部门负责人、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局财务审批小组按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审批。
六、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严格按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七、涉及到需通过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程序安排的项目支出,列支时须附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完整资料。
八、每月10日前,财务部门向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报送上月财务报表和收支分析报告。
九、局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进行。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审批程序,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工程招投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五条 规范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一般项目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分管工程招投标的负责人审核,经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局审批后,报县公管办组织招投标;重要项目由分管负责人审核,经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局审批后,报 ……(未完,全文共4398字,当前仅显示222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食药监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