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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浅议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

发表时间:2014/10/12 21:36:29
目录/提纲:……
一、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概述1
(一)拒绝作证权的相关概念1
(二)拒绝作证权的相关理论2
(三)证人作证义务的历史4
(一)公民作证义务的成因分析4
(二)拒绝作证权的起因分析5
(三)强制作证义务再思考7
(一)国外拒绝作证权的立法现状8
(二)我国拒绝作证权的立法现状9
五、我国拒绝作证权的建构11
(一)拒绝作证权适用原则11
(二)拒绝作证权的使用范围12
(三)拒绝作证权的例外规定12
一、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概述
(一)拒绝作证权的相关概念
(二)拒绝作证权的相关理论
(三)证人作证义务的历史
二、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的关系
(一)公民作证义务的成因分析
(二)拒绝作证权的起因分析
(三)强制作证义务再思考
三、拒绝作证权国内外立法概括
(一)国外拒绝作证权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拒绝作证权的立法现状
四、拒绝作证权的价值
五、我国拒绝作证权的建构
(一)拒绝作证权适用原则
(二)拒绝作证权的使用范围
(三)拒绝作证权的例外规定
……
编号:
毕业设计(论文)
题 目 浅议浅议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 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


姓 名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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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目 录

一、 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概述 1
(一)拒绝作证权的相关概念 1
(二)拒绝作证权的相关理论 2
(三)证人作证义务的历史 4
二、 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的关系 4
(一)公民作证义务的成因分析 4
(二)拒绝作证权的起因分析 5
1. 拒绝作证权的正当性 5
2. 拒绝作证权的法理分析 6
(三)强制作证义务再思考 7
三、 拒绝作证权国内外立法概括 8
(一)国外拒绝作证权的立法现状 8
(二) 我国拒绝作证权的立法现状 9
四、 拒绝作证权的价值 10
五、 我国拒绝作证权的建构 11
(一)拒绝作证权适用原则 11
(二) 拒绝作证权的使用范围 12
(三)拒绝作证权的例外规定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浅议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

摘 要:拒绝作证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之一,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社会要求立法者以个人的_、意愿为基础,在不与社会整体利益相抵触的情况下尽量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而不是附加更多的义务。单独的强制作证义务已经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13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f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s human rights. China is no right to refuse to testify regulations, but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continues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consciousness, the witness refused to testify right system will come soon.

Keywords: Witness; refusing to testify righ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引言:
证人拒绝权被视为一种特权规则,是法治原则的体现,英美法系将其称为一种特免权,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其是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虽然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是两大法系都将其作为强制作证义务的豁免写在法律中。各个国家的立法主要从证人自身利益、夫妻、亲属、特定职务或公务等角度,规定了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特定的人对特殊的秘密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我国当前虽然没有规定拒绝作证权,但是在古代周朝、春秋时期我国都规定了亲属之间的拒绝作证权利,“亲亲得为相隐”原则充分体现了当时伦理z-教影响,随着立法技术、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在不远的将来我国一定会确立拒绝作证权规则。
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从基础上认识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章叙述了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的因果关系,从根源上发掘拒绝作证权的成立基础;第三章则说明国内外对拒绝作证权的立法现状;第四章从价值角度论述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并做了一定的法理分析;第五章则根据上文的叙述,针对我国的拒绝作证权立法空白,做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纵观全文,主要是研究拒绝作证权的来龙去脉和立法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立法价值。

一、 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概述
(一)拒绝作证权的相关概念
(1)拒绝作证权,笼统的说就是知悉特定案件的相关线索,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作证、保持秘密的权利。不同法系国家对拒绝作证权有不同的表述:大陆法系国家将其称为“证言拒绝权”,即证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拒绝法院提出的提供证言的要求。赋予证人一定范围的自主决定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证人不需要通过法官的决定就可以行使此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相似的是“秘密特免权”,即国家规定了一些特权规则,证人在作证的时候有权根据这些规定拒绝回答某些特定的问题。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证人拒绝作证是否有效要由法官来决定。[ 桂念玲,《证人的拒绝作证权》,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2)对于拒绝作证权的内容,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①掩护自我权。意大利刑诉法规定,如果证人作证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时可以拒绝作证;②亲属关系之间的拒绝作证权。英国证据法规定,法院不得强迫配偶之间作不利于另一方的证词证言,刑法也规定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罪情不承担法律责任。日本刑诉法规定,当配偶、三代以内血亲或两代以内姻亲等有亲属身份的人,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证人有权利拒绝作证;③职务秘密特权。德国刑诉法规定,律师、医生、记者等从事特定行业的人,有权拒绝告知其在履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的事实。比如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服务的时候了解到的不利于被告人的线索,率有权拒绝作证;④公务秘密特权。日本刑诉法规定,对公务员或者曾任公务员的人得知的事实,本人或该管公务机关声明是有关职务秘密的事项时,非经该管监督官厅的承诺,不得作为证人进行讯问。
(二)拒绝作证权的相关理论
(1)拒绝作证权的特征
首先,拒绝作证权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除了一些特定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每一个人之所以为人而固有的权利。但是很多权利都是现代文明发展进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确认,才能成为人们享有的权利。拒绝作证权就是法律明确认可后,才能行使的权利之一,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证人就必须履行作证的义务。同时拒绝作证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对特殊的人使用,此项权利不具有普遍性。根据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案件的情况等特定因素,才能相应的使用某项特殊的决绝权规定。
其次,享有拒绝作证权就必须具备证人的法律资格。各国的法律都对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大体上都要求证人在责任能力、行为能力上满足条件,比如年龄、精神状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最后,证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满足特定的关系、职务和公务要求。从各国立法现状分析,证人行使拒绝作证权的对象,一般都是证人的配偶或者亲属关系,或者具有行业特殊性如律师、医生和公务人员,他们是为了保护被告人、患者和国家秘密而享有的拒绝权。如果一个普通人,获取了对探索案件有利的信息就应该承担作证的义务,如果拒绝作证就要受到惩罚。[ 黄保轩,《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法律思考》,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2)拒绝作证权的性质
对于拒绝作证权的性质有很多观点和论述,两大法系在立法上的侧重点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一些学者认为拒绝作证权只有在诉讼过程中才有作用,是在案件的查证过程中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但是将拒绝作证权视为一种诉讼权利的话会限制其使用范围,将享有拒绝作证权的人仅仅限定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就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了。并且这种权利不应该仅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更应该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其二,将拒绝作证权视为一种对抗性的权利,即拒 ……(未完,全文共13382字,当前仅显示318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学毕业论文:浅议证人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