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三、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实行承办、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四、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承办、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二、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三、主责承办人带领协办人依法办理消防执法的具体事项,确保执法质量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
二、技术复核人对审核意见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五、应进行集体会审的工程项目,由技术复核人提出,并按集体会审制度召集会议
四、法律审核制度
三、下列案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呈报审核的案件
(三)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刑事案件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案件
四、法律审核的内容:
五、法律审核的处理:
4、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五、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五、行政主官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法律文书的,应以正式文件加以明确
六、行政领导审批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时限,不得有压案、压卷现象
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具备三级以上岗位资格
三、实行网上受理或窗口受理:
八、行政审批法律文书应当从受理窗口发出
八、集体会审制度
二、集体会审的范围:
(一)消防设计审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大型建筑工程验收、批准投入使用和批准开业
(三)撤销消防行政许可
(五)较大以上及疑……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闽公消〔2008〕9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执法制度》的通知
各支队:
按照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总队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要求,总队对我省有关消防执法的制度进行了修订、增补。现将《福建省消防执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消防执法制度
一、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合理分解消防监督执法业务职能,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确定每名消防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支队实行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大队实行承办人、行政审批两级责任制度。
三、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实行承办、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四、消防行政和刑事an件办理实行承办、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五、承办人职责:主责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各类消防执法工作,提出拟办意见,落实审核、审批意见,制发相应的法律文书。协办人应当配合主责承办人履行好上述职责。
六、审核人职责∶根据执法活动实际情况,审核人包括技术复核人、法律审核人、行政审核人;审核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对承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和法律文书实施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监督承办人落实。
七、审批人职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承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和审核人提出的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意见,并监督承办人、审核人落实。
八、消防执法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执法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协助行政责任人工作,对其分管的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内设部门、大队(科)领导对本部门执法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对具体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九、发生执法过错的,按照《福建省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二、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刑事an件等具体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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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文书填写不规范的,指出错误,退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纠正;
4、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六、依照本制度,对未经法律审核或经法律审核不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消防行政和刑事an件,审批人不予审批。
七、依法需要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罚决定或规范性文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依法履行批准程序。支队、大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八、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当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依法由其他机关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由审批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法律审核。
九、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律审核工作,依照《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十、法制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案件进行审核,承担法律审核责任。
五、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除《消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当场处罚决定书》可由负责承办的消防监督员直接填发外,其他消防执法法律文书应当经过行政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法律文书不得发出。
二、消防执法审批坚持“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三、支队承办的执法事项,由防火监督处领导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法律文书的初审,承担消防执法直接领导责任。
四、支队、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
五、行政主官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法律文书的,应以正式文件加以明确。
六、行政领导审批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时限,不得有压案、压卷现象。
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
一、支队、大队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四项消防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具备三级以上岗位资格。
三、实行网上受理或窗口受理:
(一)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支队、大队应当认真执行,指定专门人员到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许可办理场所集中受理;
(二)未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支队、大队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消防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受理消防行政许可;
(三)支队、大队应当将消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集中受理场所公示,有条件的应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互联网站上公布。
四、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予以说明、解释的,首问受理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五、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受理书面凭证应当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七、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予以登记并立即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
八、行政审批法律文书应当从受理窗口发出。
七、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
一、支队、大队所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必须按规定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流转。
二、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在受理时应当登记,并立即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网上流转审批流程。
三、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审批流程为项目受理、任务分配、承办人办理、法律文书制作、技术复核、行政领导审批、法律文书发出。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上进行流转的消防行政许可,应同时或之后签发纸质审批件,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或流转存在困难,将影响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经行政审批人同意,可通过纸质文件流转,其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相应规定,事后应在网上补录。
五、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流转系统的日常维护、监控和指导流转程序及内容,并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操作业务指导。
六、消防行政许可的受理人、承办人、技术复核人、行政审批人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履行职责,对消防监督业务信息中以各自名义制作、审核、审批的文书及事项负责。
七、消防行政许可受理、审核、技术复核、决定等各环节办理时限,以网上流转的时间为准,行政审批法律文书制作、送达时间要与网络流转时限一致。
八、集体会审制度
一、对于消防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实行集体会审制度。支队、大队应当制定集体会审工作程序。
二、集体会审的范围:
(一)消防设计审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大型建筑工程验收、批准投入使用和批准开业;
(三)撤销消防行政许可;
(四)给予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大队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支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较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
(六)消防刑事an件;
(七)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和销案;
(八)其他需要组织集体会审的事项。
三、对于消防设计审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支队长(防火处长)、大队长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集体会审,形成书面意见。
四、对大型建筑工程验收、批准投入使用和批准开业,应由支队长(防火处长)、大队长主持集体会审,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
五、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应由支队长(防火处长)、大队(科)长或主责火灾调查员组织集体会审后提出意见。
六、对于作出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和销案及“两罪”刑事an件的办理;应当由支队长(防火处长)、大队长组织集体会审决定。
七、集体会审制度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
八、集体会审应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部别、职务及技术职称等;
(二)讨论的具体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
(三)经集体会审形成的会审结论或意见;
(四)集体会审的主持人签名,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名;
(五)对有不同意见的,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九、集体会审的结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九、专家论证制度
一、专家论证的范围:
(一)对于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消防安全新问题;
(二)由于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消防设计难以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灭火系统等的规定;
(三)其它需要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
二、 建设单位申请专家论证的,应向属地市公安消防支队书面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需要论证的技术问题及理由;
(二)建筑工程项目概况;
(三)消防设计说明及图纸。
申请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属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消防安全新问题的还应分别提交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说明、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和应用情况。采用国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该标准的中外文对照文本。
三、支队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对消防设计技术问题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总队,并提交有关材料(一式十份)。
四、总队接到支队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支队和建设单位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决定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在接到支队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
五、对国家级重大建筑工程项目等消防设计问题,总队认为需 ……(未完,全文共23548字,当前仅显示423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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