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法院任重道远
------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县人民法院院长 **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第一次召开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这是以_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贡献,是对世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贡献,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和划时代意义。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提出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宣言书。“一个目标、五个体系、六大任务”,全会《决定》为我们勾勒出了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有相当内容是人民法院下一步必须完成的工作。这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于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地位与作用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要以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理应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承担和发挥更大作用。同时,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深感责任重大、压力倍增。完成全会设定的“法治”命题,需要我们心无旁骛、苦练内功,勇于担当起这个神圣的使命。
一、关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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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社会,正当的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了民众的期望,符合民众的利益,体现了社会共同理想和信念,自然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从,这也为民众遵守规则奠定了良好基础。就此而言,法治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2、良法之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早主张。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那么,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治的效力。良法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制定完备,即法律应当是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大体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且各项制度相互之间保持大体协调的制度体系;二是法律应当有效规范社会生活,并在制定过程中吸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参与,进而符合社会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三是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立法者应当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3、人权保障,人权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地位和权利的“总和”,其中包括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利。在此意义上,人权实质上就是人的主体地位象征,而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基础上,才能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4、司法公正,法律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适用才能发挥其效力,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而法律要准确适用,离不开司法公正。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的至高无上和依靠良法治理,还应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司法公正固然需要有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程序公正要求当事人在程序上武器对等,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论证和决定都应遵循一定的程序。现代法治的一些重要规则,如无罪推定、禁止刑讯逼供、裁判者的独立公正等,都是从程序公正中发展出来的,它们也是保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措施。5、依法行政,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政府因此也必须依法行政。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行_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扩张性等特点,一旦失去了约束,将严重威胁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合法权益。因而,如果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必然要求行_的行使要获得法律的授权并受到法律的限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尤其是在相对人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之后,其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这正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本质,即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是以法的形式来界定的。二是为了保证公权力自身的廉洁和高效,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不难看到,一旦公权力失去制约,其不仅仅会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侵犯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而且,对这些公共资源的破坏,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可能远远大于对个别公民权益的损害。三是因为如果政府所享有的公权力都是根据民众的意志产生,由民众所赋予的,那么民众对于自己所赋予的权力,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制约,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而制约权力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控权,因此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有效地控制公权力。
可以看出,这些基本思想,尚没有完全理清和正面解决“权治”和“法治”的矛盾问题,政党意志和法律意志如果发生冲突,由谁最后决定的问题,法律的权力属性因素被突出,规则因素尚无明确的保障。但是,这种务实的从今日中国国情出发的渐进式的法治,在当前中国是最为现实的、能够为全党接受的将国家带向法治的一种阶段性目标方法。
法是人的意志。法的适用也要靠人,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治也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法治”本质上也要 靠“人”去“治”。从这个角度看,法治也是人治。那么,权治和法治,人治和法治,最大的区别是什么?有四大特征。
第一个特征,法治是多数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全民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个人的意志,凭批示,我这个领导要怎么办就得怎么办,这就是人治 ……(未完,全文共6716字,当前仅显示23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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