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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罪适用的若干问题

发表时间:2014/12/10 8:30:00
目录/提纲:……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
二、信用卡诈骗罪主体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
五、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分析
六、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2、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
七、本罪认定中的其他疑难问题分析
……
论信用卡诈骗罪适用的若干问题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主体
单位能成为本罪主体,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我认为存在如下几点理由:
(1)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较自然人而言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对其予以严惩。
(2)从单位犯罪的理论来看,单位也有自己独立的意志,虽然诚如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所言,单位信用卡都要在指定具体持卡人的情况下使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实质上就是具体持卡人实施的诈骗行为。
(3)从刑法的整体协调性角度分析,也应当将单位纳入本罪的主体范畴。我国刑法已经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本节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4)增设本罪的单位主体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发展的必然。我国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本罪的主体和我国当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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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另一方面,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侵害来看,其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有形的侵害,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且数额较大,容易被人们所认识,而对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的侵害则是一种无形的侵害,属于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宁秩序与经济结构的安全来看,信用卡诈骗罪所造成的非物质性的损害性与危险性,似乎是高于物质方面的损害性与危害性,因为其对于整个经济制度与经济秩序产生了极为恶劣的不良后果,干扰了经济生活的安宁秩序,进而危及整个经济结构安全,并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是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公私财产所有权则是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次要客体。
五、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分析
(一)冒用型信用卡诈骗
1.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实践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拾得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 (2)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 (3)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的信用卡、身份证明后使用。(4)接受经非法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而冒用。 (5)窃取或者捡拾持卡人的"领卡通知"和身份证明,冒领信用卡后加以使用。
2.盗划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所谓"盗划信用卡",指的是特约商户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在顾客用信用卡办理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的行为。认为盗划信用卡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虽然是乘持卡人不备而私下重复刷卡但其冒用的信用卡并非盗窃得来,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且盗划他人信用卡不仅仅是秘密刷卡的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假冒他人签名获取信用卡上的资金,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而不能认定为盗窃,
(二)使用型信用卡诈骗
1."使用"的含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经常出现的出售伪造的信用卡或对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财物以及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等行为是否属于使用的范畴存在不同的观点,需要进行明确的界定。首先,出售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的范畴。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对出售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一律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这样就把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出售行为以立法的形式排除在使用范畴之外。其次,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质押担保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我认为,此处的质押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的范畴。因为一方面从实现信用卡功能的角度分析,质押担保行为并未实现信用卡所具有转账结算、消费信贷、现金储蓄及汇兑等基本功能,不能算使用;另一方面,从犯罪客体是否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角度分析,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质押担保骗取财物只是一种欺诈行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客体-信用卡管理制度-并不构成侵犯,所以也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此类行为,如果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并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论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故意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其交回发卡行,办理相应的退卡手续后,该卡即为作废。(3)信用卡因被盗、遗失等原因被发卡行挂失而失效。(4)主卡要求止付附属卡,单位要求止付公司卡,发卡单位已经办理了止付的,该附属卡、公司卡即归于无效。(5)其它认为违反各银行或发卡单位章程的信用卡,比如有的银行规定透支超过一个月仍不还款的信用卡即为作废卡 ……(未完,全文共6126字,当前仅显示21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信用卡诈骗罪适用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