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新《办法》带来的福音
(一),诉讼费用大幅降低,便宜百姓起诉
(二)、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
(三)确定了诉讼费用法定原则,遏制法院乱收费,规范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改变了以往诉讼费用“有进无出”的局面,建立了退费制度
(五)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更加规范化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面临的问题
(一)实践中产生的矛盾
(二)规定上的不合理
……
试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利弊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9日。这一《办法》的颁布实施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广大民众的高度关注,新的收费办法与原来的收费制度相比做出了很大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诉讼费用,大大降低了诉讼门槛,改变了穷人没钱打官司的局面,进一步诠释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这无疑给老百姓带来了福音。但是与此同时,该《办法》的实施有着不可否认的缺陷和不足。下面本文就该《办法》实施后产生的种种利弊做一下探讨。
一、新《办法》带来的福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原来的收费标准相比有很多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费用大幅降低,便宜百姓起诉。
与原来的收费标准相比,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诉讼费用的降低,原来的诉讼收费标准过高一直是最受大家关注的问题,昂贵的诉讼费用往往使得大量的穷人无法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法院有一种惧怕的心理,到法院进行诉讼似乎成了穷人的奢侈品,它仅仅变成了有钱人之间的博弈。下面这个表格也清晰的体现了诉讼收费标准的降低:
案件类型 原标准 新标准
财产案件 收费比例起点4%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9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规定。《办法》第3 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根据《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在再审案件中依照该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通过这些规定使人民法院的收费范围更加明确,和原来的收费标准中种种弹性较大的规定相比,明确诉讼范围使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交纳一目了然,也防止其对法院的收费制度产生质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人民法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改变了以往诉讼费用“有进无出”的局面,建立了退费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形诉讼费可以退回: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送后民事案件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上面这些关于退费的条款明确了诉讼费用不再是有进无出的,以前不退还诉讼费用的情形使弱势_无力进行诉讼,当某个穷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到法院进行了诉讼,如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当事人的钱等于是白白浪费掉了,新《办法》关于退费条款的规定改变了这一局面,也使得弱势_对法院充满了信心和期待。
(五)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更加规范化。
1,新《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
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
2,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改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3,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交费凭证,当事人持交费凭证到指定代理
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会商后另行制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面临的问题。
(一)实践中产生的矛盾
第一,司法经费增多,财政负担不力。诉讼费用的降低使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减少,但是法院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质量不会改变,也就是说需要投入的资源不减。当案件的司法成本一定的时候,案件数量越多,法院所花的司法经费就越多。那么,这笔在百姓身上减少的费用到底出自哪里呢?减少的诉讼费用和案件增多导致的司法经费的增多都要有财政来负担,这就增加了我们国家的财政负担。法院司法经费的增多与地方财政保障不力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第二, 案件增多,法官不足。诉讼收费标准的大幅度降低必然导致诉讼门槛降低,那么从前因为没钱而不采用诉讼方式的当事人现在则有了诉讼的筹码,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降低。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来会选择私了,仲裁,调解等方式维护权益的人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本来工作负荷重,法官人手严重不足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讲是一个极大的考验,法官也因此成了办案的“机器”。那么在降低诉讼费用恩泽百姓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法院是否有能力受理如此之多的案件,我们还能说新《办法》带来了福音吗?
第三,门槛降低,恶诉增加。虽然新《办法》在很多方面减低了诉讼收费标准,表面看来,进行诉讼不再受到重重阻碍,但另一方面,收取诉讼费用对违法者的惩罚程度也大大的减轻了,降低诉讼费忽视了其惩罚性功能,恶意诉讼者的成本随之降低。近几年,恶意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诉权被滥用的问题正日益突出,即使我国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对于那些恶意诉讼者来讲,最差的结果不过是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用,而法院本来就相对稀缺的审判资源也随之浪费了,这岂不是得不偿失吗?
第四,收费标准降低,影响司法公正。不管是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还是任何其他制度的建立,其初衷都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真正实现审判的公平合理。然而诉讼费用的降低却可能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一方面,司法经费的增多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过 ……(未完,全文共4951字,当前仅显示25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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