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社会化服务平台落地问题
二、个体货运车辆入网问题
三、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监控主体问题
四、车载终端产品一致性问题
五、企业和社会化服务平台专职监控人员配备问题
六、社会化平台监控责任问题
七、五号令的配套措施问题
八、企业自建平台问题
……
《道路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道路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五号令)于2014年7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与以往两客一危车辆在安装车载终端不同,五号令以部门规章的方式有了更系统规范的要求,突显了在道路运输车辆监督管理上的顶层设计意图。不过,在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明确待解。
一、社会化服务平台落地问题
五号令明确了社会化平台必须符合部标要求,在省级运管机构备案,但并未具体要求在市县一级是否需要设立监控平台。所以造成现在各省在推进平台落地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从统一全国市场,打破地方保护讲,社会化监控平台不需要每一级都设立,利于企业节约成本,但从安全监管角度讲,市县一级设立监控平台更利于监管,因为普货车辆由县级运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如果发生事故时车载终端有问题,安全责任一定推卸不了。而社会化平台责任不明确,市县运管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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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但是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不能称为责任主体,而5号令也未能明确这部分货车的监控主体由谁来负责。因为全国货运车辆基本还是以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主, 如果强制安装车载终端后,没人监控,有可能会出现大面积不在线情况,而运管机构只能对车载终端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且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行政处罚。在道路运输车辆受市场环境影响,有可能会出现大面积长时间没有运输任务而不在线的情况,对此种不在线情况又不能进行处罚,所以运管机构安全监管处于两难境地。
建议: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对不具备监控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明确委托社会化平台进行监控,对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且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监控平台履行报告义务。这样,既有利于社会化服务平台履行监控职责,又不会影响车辆的正常年审。否则按照5号令进行处罚。
四、车载终端产品一致性问题
五号令虽未明确需检查车载终端产品的一致性,但是在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的解读中提到了由该中心对全国车载终端进行抽检。这种方法不妥,鉴于以往经验和车载终端产品竞争的激烈性,有必要先由具备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化平台对产品的一致性把关,避免日后在监管过程中由于设备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矛盾,也为运输企业在选择车载终端问题上提供了保障。
建议:为防止送检终端和销售终端产品不一致问题应由社会化平台进行简单的功能测试,不一致的直接上报通信中心,由通信中心复查确定,并建立专门信息上报通道。
五、企业和社会化服务平台专职监控人员配备问题
五号令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百车一人的原则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但是如果道路运输企业将监控工作外包委托社会化平台监控,人员应如何配备?运输企业作为监控责任主体没有监控人员显然不行,如果按照百车一人的原则进行配备显然会出现重复劳动大幅增加企业成本。
建议:道路运输企业委托社会化平台进行监控的,专职监控人员以社会化平台为主,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不能少于2人。企业监控人员,主要负责对企业所属车辆的日常监控和对车辆违规问题的内部处理。
六、社会化平台监控责任问题
对于目前的道路运输市场来讲,委托社会化平台监控是道路运输企业的必然选择,但是现在社会化平台都处于起步阶段,还未能形成有影响力的品牌效应和一套成熟的管理_流程,在市场竞争中有可能会出现关门走人的窘境,由此引发的便是原先由其负责的道路运输车辆谁来负责监控的问题。
建议:①对扰乱动态监控市场、不能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的社会化服务平台服务商,应明确对其的处罚形式;②根据社会化平台的人员、监控设备、监控场地等条件进行监控能力核定;③对因市场竞争倒闭不能正常履行监控职责的社会化平台,应明确其所服务车辆由谁负责监控,作为奖励,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化平台应进行通报表扬。并明确在处置完成前安全监管责任仍由原社会化平台承担。
七、五号令的配套措施问题
五号令的实施无疑会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科技信息化水平,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但五号令规定操作性不强,需要配套措施加强明确。作为项层设计方案,必须政令统一,有统一标准。 ……(未完,全文共2726字,当前仅显示17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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