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旅游外事/法院/调研报告/>>正文

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5/2/23 14:25:27
目录/提纲:……
一、涉外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收案数量稳中有升
2、涉港案件明显上升
3、调撤率明显上升
1、案件数量增长趋势发生变化的成因
2、涉港案件上升的成因
3、案件调撤率上升的成因
二、当前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难点和问题
1、送达问题
2、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3、涉外商事案件的界定问题
4、管辖权的行使问题
5、涉外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三、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路径探索
(一)强化涉外商事审判服务意识,探索全方位、多渠道的主动司法服务形式
(二)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1、为解决审理期限较长的问题,要不断探索提高审判效率的措施
2、研究涉外送达的新方法、新途径,拓宽送达渠道,提高送达率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涉外商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
1、规范专门涉外合议庭的设置
……
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中院是**省最早享有集中管辖权的两家中级法院之一。近年来,在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中院牢固树立“涉外无小案”意识和“公平、效率、透明、对等”的先进司法理念,较好地发挥了维护国家主权、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司法权威。特别是去年国际金融危机暴发后,紧紧依靠党委和政府,严格执法、服务大局,审慎的处理涉外案件,加大调解工作,积极化解涉外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全面掌握金融危机对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影响,我们对**中院近年来尤其是去年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特点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分析,尝试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路径。
一、涉外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自2002年中院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开展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以来,至2009年底,中院共受理一审涉外商事案件204件,其中2002年15件,2003年36件,2004年19件,2005年15件,2006年28件,2007年30件,2008年35件,2009年20件。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5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大的趋势将会是稳步增长。
2、涉港案件上升的成因。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贸易和经济交往的减少,也导致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大陆经济来往的减少。但是,香港作为与大陆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实体与大陆的经济交往没有减少,两地经济往来正常平稳。因此,其他国家与大陆纠纷的减少,而香港与大陆纠纷略增,一正一反,凸现了香港与大陆纠纷大幅度上升,也反映了大陆和香港经济的密切联系没有因为经济危机而削弱。
3、案件调撤率上升的成因。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中外当事人了解了危机产生的背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纠纷采取了比较理智和克制的态度,双方为了以后的合作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经营困难的理解,自行和解和撤诉成为当事人比较理想的选择。同时,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时,突出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当前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难点和问题
司法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是最为可靠、规范的方式,但由于一些客观现实因素的影响,使得法院在处理涉外商事案件时也面临不少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难点和问题无论有没有金融危机都存在:
1、送达问题。在中院审理的涉外案件中,有40%多的外国当事人处于被告地位,如果该外方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的参加国,那么对这些外国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应优先适用《海牙送达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时,才能邮寄送达,但有些国家是明确不接受邮寄送达的。因此,在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外交途径送达或公告送达,由于送达时间较长,程序繁琐,致使一些纠纷难以及时解决。
2、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中院受理的涉外商事纠纷诉讼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且多数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中国法律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但是,也确有个别案件是以外国法律为准据法的。可以合理地预计,随着涉外商事纠纷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人民法院适用外国法律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将逐步增多。目前已可通过相关书籍了解和查明韩国法律,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何查明与证明仍有待研究。
3、涉外商事案件的界定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的外商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属中国法人,其所涉案件不属涉外案件,但由于开办主体、资本来源、资金流向、产品销售去向等方面均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往往需要审查域外形成的证据、保全进出口货物、限制外商离境等需要适用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如一律将其视为非涉外案件,且分散于其他审判庭审理,不利于统一执法。如将此类纠纷纳入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范畴,实行集中管辖,更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4、管辖权的行使问题。在审判工作中,中院发现有的基层法院违反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存在不当受理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情况。如某区法院先后将几起涉港澳台案件当作普通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违反了集中管辖制度。为此,中院严格规范管辖权的行使,与立案庭协调,对各基层法院贯彻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申了属于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与类型,及时纠正了各基层法院违规受理案件的行为,先后从基层法院提审案件6件。
5、涉外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在涉外案件中,尤其是在以外方当事人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为被告的欠款案件中,执行难问题较为突出。有的外资企业规模小,厂房等设施是租赁的,有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没有财产,即使判决其承担责任,案件也无法执行。工作中,法院不断研究探索执行方法,通过采取查封当事人的投资股权、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到期债权以及限制自然人、法人的负责人离境等方式,以确保裁判的执行,但由于中国与许多国家互不承认和执行判决,对被告人在国外的财产无法采取执行措施,因此,对于在中国境内确无财产的外方当事人,法院无计可施,中方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路径探索
(一)强化涉外商事审判 ……(未完,全文共4213字,当前仅显示212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