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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5/3/19 11:44:17
目录/提纲:……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检查的常委会法制室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法制室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提出,常委会其他科室机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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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更加有效的发挥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作用,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常委会职能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并向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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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第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常委会有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有关职能科室应拟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方案,经常委会分管的副主任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视察或者专项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常委会有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为常委会审议该项工作报告提供参考。
第九条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出相关建议的部分人大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大代表参加。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列席会议的代表也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有关职能科室应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及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职能科室征求意见,“一府两院”根据所提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期限规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县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有关职能科室应拟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后,经主任会议讨论,提交常委会审议表决。
第十五条 常委会有关职能科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以及对审议意见(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对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呈报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印发。常委会也可对审议意见(草案)原则通过,授权分管主任审定。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职能科室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投票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在审议意见中予以反映。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报告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85%以上的(含85%)为满意;85%至50%(含50%)的为基本满意;50%以下的为不满意。
专项工作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再次报告经测评仍为不满意的,由常委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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