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般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
(三)信息统计报送
(二)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三)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_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系统登录
二、操作流程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市**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_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j-a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隐患含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具体事故隐患类别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隐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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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规定,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一)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方法和措施;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确保经费和物资保障、治理时限和要求;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监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保障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员值守。
第十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自行将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录入**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录入方法详见附件2);
(一)一般事故隐患。信息录入每月至少一次;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生成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表(其他单位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信息统计报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其中,已将事故隐患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的单位,可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信息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隐患排查检查表,网上(季度、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二) 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三) 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 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 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三条(承包承租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开展整改治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并专款专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职责)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区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园区(经济开发区、南部商务区)落实做好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部门分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区级有关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鄞政办发【2008】124号),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镇乡(街道、园区)的安监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年(月)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明确监督检查(执法)的频次(数量)、方式、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并建立监督检查(执法)记录。监督检查(执法)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组织复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对超出管理权限或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抄告(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抄告(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八条(村、社区的日常 ……(未完,全文共10922字,当前仅显示25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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