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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政府行政的法治思维运用与贯彻(上)

发表时间:2015/8/10 12:34:04
目录/提纲:……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
(一)规则至上思维
1、规则至上思维,所谓普遍的法治思维,一切从讲规矩、讲规则开始
(二)权利本位思维
(三)权力控制思维
(四)程序优先思维
(五)技术理性思维
二、行政法治思维的贯彻与运用
(一)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二)法治政府的六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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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政府行政的法治思维运用与贯彻(上)

大家好,今天我报告的题目是政府行政的法治思维运用与贯彻。十八界四中全会开启依法治国“新起点”,标志着治国理政大转折。2012年“_事件”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是公权力执掌者脱离法治思维治事理政,运用非法律手段解决发展、改革的问题。尤其危险的是,对于这种脱离法治思维治事理政,运用非法律手段解决发展、改革问题的公权力运作模式,在一定时期一定场合不仅没有受到大多数人的抵制、唾弃、反对,有些时候有些场合还受到部分国人的认可、拥护。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相较于人治,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用人的作用,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普遍性、原则性甚于重视个别性和特殊性,重视稳定性、可预期性甚于重视变动性和灵活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
关于什么叫法治,《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麦迪逊指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正因为人不是天使,所以需要政府。正因为政府也不是天使,所以需要对政府有外在或者是内在的制约和控制。
胡适先生也曾说过:“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而大谈道德、高尚,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我们的主题之下,政府行政的法治思维的贯彻和运用,我们作为两个部分。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
第一个部分,我们看一看什么叫做是“法治思维”。关于什么是法治思维,李兵先生曾在《安徽日报》撰文指出,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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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出台的新规范,这个女工就不能在这里营业了,这个时候怎么办?这个时候就要考虑到对她的利益损失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因为你是撤销活改变了原来的行政行为,你要考虑到你这个撤销或者改变对这个行政相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就必须给予补偿。这个叫做我们在行政法上有了原则叫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第六问,是在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时,是否考虑到如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畅通救济渠道,防止行政执法争议演变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第六问,实际上讲的是行政救济,主要有三种方式,一个是行政复议,第二个方式是行政诉讼,第三种方式是国家赔偿。以行政诉讼为例我们来看一看,今年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开始实施,应该说这部新的刑事诉讼法解决民告官当中的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的问题作出了非常多的,比较大幅度的修改。应该说对行政人提供了救济管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上的支持。这是李冰先生在安徽日报当中提出的六问。这六问就涵盖了政府行政的法治思维的多个方面,虽然说不是很全面,但主要要求都涉及到了,并且非常具体,具有很强可操作性。具体而言,法治思维它的内涵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一)规则至上思维
1、规则至上思维,所谓普遍的法治思维,一切从讲规矩、讲规则开始。在任何工作中,制订规则很重要,制订“良法”(也就是合理的规则)更重要。在有规则之后,尊重规则就成为第一要务。我妈的政府行政实际上就是制定规则之后,我们要遵守规则,实施规则。规则至上思维,就是以既定的法律规则为依据,运用法律规则中的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问题。
比如说,一个派出所接到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又居民正在家里播放黄色录像,就带着4名民警未带任何文书在该居民房屋外进行窥视,之后又强行进入居民家中搜查。这个时候,一个有法治思维的民警就应该考虑:我已经具备为此事出警的法律依据了吗?事实上,与此事有关的法律规定非常简单而又明晰。相关法律只规定不得“组织播放淫秽音像”,但是没有规定不得在家里播放淫秽音像。因此,一个有法治思维民警不能以此为由搜查该公民住宅,更不能因此惩罚在家观看淫秽音像的公民。
规则与规则之间是有效力高低和优先秩序的。比如说,当法律与宪法相矛盾时候,以宪法为准据;当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时,以法律为准。当同等级别的老法规则与新法规则发生冲突时候,应当坚持“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当同一效力级别的特别法规则与一般法规则相冲突时候,就要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些都是规则至上原则的普遍性的要求。
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其实就是指一切被定为犯罪的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类推为犯罪。当遇到复杂案件而法律不够明确或者出现漏洞时候,怎么办?除刑事an件外,都需要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借助一套法律方法来对付这种规则的缺陷。这套法律方法通常是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熟练掌握的。如果党政领导干部不了解这么一套法律方法,怎么办?我们说现在在我们四中全会当中提出了一个制度,就是“可以借助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来解决相应的法律的适用当中遇到的问题。随着法治的深化,这里的问题日益突出,所以说我们的四种全会提出要积极的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不仅仅是企业,不仅仅是商人要聘请法律顾问。在以后政府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也要聘请法律顾问。
在法治的要求下,任何人都要守法,党委和政府也要守法,并且必须带头守法。公权力主体应当对法律怀有警惕之心,这才是法治思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事实告诉我们,法律规有时难免与改革时势不一致,甚至会束缚改革。但是,我们当前的法治形势与过去数十年已有所不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的今天,如果我们仍像过去那样认为“改革可以不断冲破法律禁区”,就不合时宜了,也是对法治的破坏。
所以说,四中全会还提出,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当法律规则发生错误或者滞后的问题时,我们可以、我们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解决,可以通过及时的立、改、废、释、停,来解决法治适用中的问题。这是第一个叫做规则至上思维。
(二)权利本位思维
第二个法治思维叫做权利本位思维。任何案件到法官律师手里,都必须首先考虑权利及其根据。党政官员在处理涉及公民或法人利益的事务时,也要从他们的权利出发进行考虑。比如说我们讲到的派出所民警查处在家中看黄色录像,这种窥视和强行搜查民宅的行为。面对类似事件,从法治思维的要求来讲,执政者应当多考虑一个问题:公民有没有在家观看黄碟的权利和_?或者至少要考虑,民警强行进入公民家中搜查某物品,是否会牵涉或影响到公民的某种权利?比如说公民的隐私权,如果有法治思维,就会比较谨慎地处置类似的事件,也就会用法治方式来管理社会。实际上,该四名民警的搜查行为已经涉及到公民的住宅权。窥视也好、强行进入也好,都构成对该公民住宅权的侵犯。
权利本位思维这种思维还表现为人权思维。这主要集中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直接关联或接触的领域,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征地农民的人权、街头商贩的人权等。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人权意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如果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利益,是否要尊重和保护?比如说1998年5月,四川有一个体经营户李茂润,他受到一精神病患者的严重威胁时,多次向派出所求助,但是派出所不予理睬。某日,李茂润为了求生,被迫从二楼跳下导致重伤,他就起诉派出所。这个叫“行政不作为”。对这种行为是否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害,政府是否应当赔偿?因为按照权利本位思维,可能在法律上找不到一个直接的权利与之相对应,但是只要案件中的公民利益涉及某种权利或至少涉及到一项_的时候,公权力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尊重。
在市场领域,法治也同样要求法律把禁止公民、法人做的事项列出来。这个在(上海)_贸易试验区的法律实践中,把它叫做“负面清单”。没有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做。这就叫做“法无禁止即_”,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体现,在我们的上海自贸区通过“负面清单”非常明确的把“法无禁止即_”这么一个原则,把它体现出来。这是第二个思维叫做权利本位思维。
(三)权力控制思维
法治思维的第三 ……(未完,全文共13590字,当前仅显示32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稿:政府行政的法治思维运用与贯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