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简易程序概述
二、海峡两岸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同规定
(一)两者适用法院级别相同
(二)两者审判组织形式相同,都不采取合议制而是采取独任制来审理案件
(四)两者都允许以简便的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五)两者都重视调解制度的运用
(六)两者都要求简易程序案件必须迅速解决
三、海峡两岸关于简易程序的不同规定
(一)立法形式上的不同
(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
二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来确定适用范围三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确定适用范围
(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转换上的不同
一是当事人的合意
二是诉之变更等事项
(四)程序上的不同
1、调解前置
2、“起诉方式简便,除了庭审之外的声明或陈述,均可以口头形式进行
3、就审的期间短,就审期间,至少应有五日
4、开庭次数的限制,法院实行一次期日辩论终结
5、言词辩论笔录可以省略应当记载的事项,当事人有异议的除外
6、采用一方辩论主义
7、“判决书制作简单
1、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
3、法院针对当事人、证人可以使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4、“实行独任制
5、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交叉进行
四、我国台湾地区简易程序的启示和借鉴
(一)立法形式上的完善
(二)适用范围上的完善
1、以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为标准
一是标的金额标准应适当
二是应统一诉讼标的的计算标准
2、以案件性质为标准……
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比较研究
论文提要
当前,经济、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利益诉求多元化,民事案件不断增加,特别是简单民事案件正在激增。针对这一类简单民事案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呈现了一些问题和不便。本文立足于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问题,如立法上的不足,适用范围的不明确、不简化等,对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比较分析,旨在吸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补充、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而实现其法律适用的规范化、简易化和高效化。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比较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一种法院审理特定范围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能够通过简化普通程序中的某些环节,来使得案件更加快捷的审理,并且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诉讼资源。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很多细节问题随之出现。本文通过对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比较研究,力求发现我国大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上的不足,进而加以改进,实现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目的和初衷。
一、简易程序概述
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包括争讼简易程序和非讼简易程序,通常的简易程序是指争讼简易程序,本文即是对争讼简易程序进行研究。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它和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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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433条规定可不送达通知书,依法院认为便宜之方法行之。祖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五)两者都重视调解制度的运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403条有调解前置的规定。祖国大陆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也非常重视调解。
(六)两者都要求简易程序案件必须迅速解决。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29条规定审理期限至少为5日,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祖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46条则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个月,并且不得延长。
上述六点概述了海峡两岸有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规定的相似之处,同样,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诸多差异。
三、海峡两岸关于简易程序的不同规定
(一)立法形式上的不同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属于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庸或者分支,它由基本法院管辖。同时,为防止立法时不能及时适应司法实践,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36条规定:简易诉讼程序,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仍适用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之规定。这些都体现了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具备了完整的结构。
简易程序在祖国大陆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仅仅只有5条。并且在现实中,这5个条文确实无法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很多具体问题。“由于简易程序应有之完整结构在祖国大陆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的缺失,故直接导致了诉讼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失范。”
(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
我国台湾地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其民诉法第427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适用范围;二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来确定适用范围;三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确定适用范围。
祖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了案件适用民诉简易程序的三个标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同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理解,由此导致了范围的笼统和不明确。
(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转换上的不同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对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二是诉之变更等事项。这项规定可以方便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运用适当的审判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不仅对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的转换做出了规定,同时也对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比较而言,祖国大陆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由两岸法条对比可见,在程序转换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和祖国大陆民事诉讼法有着很大区别,在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转换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的限制比较大。
(四)程序上的不同
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427条到436条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其普通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调解前置。
2.“起诉方式简便,除了庭审之外的声明或陈述,均可以口头形式进行。”
3.就审的期间短,就审期间,至少应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4.开庭次数的限制,法院实行一次期日辩论终结。
5.言词辩论笔录可以省略应当记载的事项,当事人有异议的除外。
6.采用一方辩论主义。
7.“判决书制作简单。可以采用略式判决书、庭审记录代用判决书和只载主文式判决书三种形式。”
8.台湾在制定上述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又于1999年2月在修订其民诉法时,参酌国外立法例及学说,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大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到146条的相关规定,归纳出我国大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主要具有以下5个特点:
1.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
3.法院针对当事人、证人可以使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4.“实行独任制。”
5.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交叉进行。
相比较而言,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管在起诉方式、就审时间、开庭次数等方面都更加简捷,而且台湾地区在原有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又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这些先进之处给我们带来了启示和借鉴。
四、我国台湾地区简易程序的启示和借鉴
(一)立法形式上的完善
作为独立的 ……(未完,全文共4766字,当前仅显示240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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