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行政裁决及其特殊性
二、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及其特殊性
三、行政裁决司法审查之困境分析
(二)审查标准缺乏灵活性和合理性
(三)司法审查程序缺乏应有的独特性
(四)或维持或撤销的单一结果不能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
四、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困境之原因考量
(一)我国行政裁决司法审查陷入困境的表层原因是立法的缺失
(二)我国行政裁决司法审查陷入困境的深层原因是理念的障碍
五、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
(一)更新理念,适应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六、结语
……
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论文提要:
行政裁决是行_扩张进入民事、经济领域, 并与此有关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这种特殊性也决定了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同样具有特殊性。行政裁决制度作为一项独具特色的解纷机制,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到许多行政管理领域,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制。但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却呈现出日渐萎缩的趋势。作为其制度设计之一的司法审查在实践中更是面临诸多困境,因此,深入剖析行政裁决司法审查遭遇的困境,找出制约其发展的表层原因和深层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之道,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关键词: 行政裁决 司法审查 行政解纷 附带民事诉讼 合法性 合理性 制度完善
以下正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民事、经济事务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 行政管理的需求不断扩大, 行_向民商法领域扩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且有行政裁决权超越司法审查权的势头,但如何界定、监控这种行_, 尤其是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 目前行政裁决制度面临着立法混乱、裁决范围模糊,统一裁决程序缺乏、救济方式紊乱,尤其司法审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遭遇的困境,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研究从而予以突破解决的。
一、行政裁决及其特殊性
由于理解与概括不同,学理上对行政裁决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学说。第一, 最广义说。行政裁决是行政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政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或经济法律关系, 只不过行_享有优益权,其行政性表现为主或形式上为先而已。故行政裁决行为的作出既要合法(公法和私法) , 又要合理。
二、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及其特殊性
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查由行政裁决引起的纠纷?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行_深入到哪里, 行政监督就应跟进到哪里。“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没有司法审查的行政监督是不彻底的,由行政机关享有最终裁决权不仅表现为行政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更严重的是会破坏法制的统一。笔者认为,对行政终局裁决应当进行司法审查,原因为五:一是行政终局裁决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权。二是从司法审查的角度看,行政终局模式的弊端在于行_超载了司法权。三是从行政机关自身的性质来看,由其掌握最终裁决权似乎很难让行政相对人信服。四是不符合回避的相关规定。五是行政终局裁决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之所以有行政终结裁决这样的规定,通常认为是基于某些领域的行政管理的特殊性、专业性、复杂性,笔者认为,这样的理由似乎不够充分,因为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这种矛盾会渐渐消失。同时根据我国司法权与行_的分工,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管理的专业问题不能排除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决纠纷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未作明文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七条明确可将其纳入司法审查。但就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是先审查行政行为、还是将行政裁决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经济行为一并审查? 目前《行政诉讼法》规定审查的标准是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除外) , 而一般不审查合理性。如果将行政裁决行为和民事、经济行为一并审查, 除了审查合法性, 还必然要审查合理性, 应如何操作, 目前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 应将行政裁决行为和民事行为(或经济行为) 一并裁决, 即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审理, 其形式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坚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当事人请求行政裁决以及裁决后不服再次启动司法裁决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经济争议。如果司法审查只裁决行政争议, 那么当事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并未真正解决, 当事人请求行政裁决以及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增加讼累、浪费时间和精力。但是, 行政裁决是以国家名义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若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作出裁决, 就必然要首先对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内容进行变更或重新确认, 否则, 也无法真正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先通过民事审判审查民事、经济争议, 也会出现矛盾: 在理论上, 一是民事审判不能裁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先由行政审判解决) ; 二是民事审判如果将行政裁决行为的结果更改就等于否认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权, 使其变成无效劳动。在实践上也有问题: 一是行_与司法权打架, 二是双方当事人各持有利于己的法律文书, 引发新的矛盾, 损害国家机构的权威。另外,如果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形式是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就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是否可以亦或必须审查其合理性? 其举证责任还是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依据的是行政法, 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合法性问题, 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民事诉讼依据的实体法是民法、商法等私法, 其形式有成文法、习惯、法理、国际惯例及国际条约等(2)。因此, 在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的裁判,除了合法性外, 还强调公平合理性, 即民事诉讼的审查标准既有合法性, 还有合理性。笔者认为, 行政裁决行为一旦进入司法审查, 人民法院既要作合法性审查还要作合理性审查。合法的“法”既有公法行政法, 也有私法民商法。合理性主要是在民法上体现公平。但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 行政诉讼一般仅作合法性审查, 民事诉讼既作合法性审查, 又作合理性审查, 虽然二者必须合并审理, 但是其标准应区别对待。如果将二者混淆或混同, 都是违背行政法及民商法精神的。还有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为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而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分别适用, 而不应将举证责任混淆或混同。
在实践中甚至出现不服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不服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诉讼) 共聚一案的较为复杂的情形。有一疑难案例: 陈某与万某在同一饭店大厅内邻桌饮酒发生冲突, 致使万某受轻微伤休息七天。某区公安分局作出对陈某罚款及负担医药费处理。陈某不服关于医药费的行政裁决行为, 直接向法院起诉; 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期间, 陈某又将经过复议维持的行政处罚行为诉至法院。即陈某对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都诉至法院(3)。前诉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后诉为行政诉讼。即行政附带民 ……(未完,全文共11011字,当前仅显示261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