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毕业论文/文教论文/规章制度/>>正文

论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初探

发表时间:2013/11/2 9:52:46

论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初探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检察机关需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监督活动之中,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法治进步的一种新生产物,在其产生之初,必然存在尚需明确的地方,故笔者就此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产生的背景和法理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法定的羁押规则和司法审查制度,羁押只是刑事ju留或者逮捕后一种当然状态。但是羁押毕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_进行着持续性的限制。并且实践中,大量存在逮捕羁押侵犯人权的情况,例如不当羁押,即是对不应当继续羁押的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予羁押,而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3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要性”。修改后刑诉法从证据条件、罪刑条件、社会危害性条件三层次界定逮捕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新制度,使得对这种“必要性”的审查成为刑事诉讼中一种动态性、全程性的法定措施,防止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的法律功能的异化。(3)逮捕羁押权力控制和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检察监督原则。具体到逮捕措施的适用,人民检察院一方面通过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审查批准权,直接控制逮捕权的行使;另一方面,行使对执行逮捕及其逮捕后的羁押的监督权。构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为各诉讼阶段拥有逮捕后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权的有关办案机关行使继续羁押的权力设置制约控制防线,使羁押措施的持续状态不再无所约束,有利促进检察监督原则实现对逮捕羁押权的依法控制。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述

1、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

羁押必要性是指羁押对于达到羁押的保全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保全证据和预防再犯等目的是必需的。且这种必要性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或伪造证据等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可能自杀、逃跑或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具有人身危险性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等现实可能性之上的。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要通过审查、比较衡量“公共利益”与“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保障”,认为羁押妥当时才能羁押。显然,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逮捕必要性审查是不同的。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逮捕强制措施进行了完善,并在第79条细化了逮捕必要性的具体情形,而实践中,也可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诉讼可控性等三方面把握逮捕必要性的内涵,而羁押必要性则是除了这三方面外,还需把握“羁押公性。

2、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也可以依申请进行被动审查,而被动审查的依据在于新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此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权,但是为了避免这项权利被滥用,上述人员在提出申请时还应当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请求权,从而使办案人员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产生合理怀疑。

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具体应当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审查,联系刑事诉讼法全文不难看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侦查监督部门。原因在于,新刑法第93条的用语是人民检察院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即关键词是“建议”,而捕后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直接进行变更,而不是建议,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环节,对逮捕的必要性已经有了一个客观的分析和准确的把握,由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符合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侦查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可以对侦查机关捕后羁押行为进行有力的法律监督,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特别是侦查机关随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和监督渠道,防止放纵犯罪,减少社会危害性的再次发生。 ……(未完,全文共3532字,当前仅显示178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