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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铁路局公司化改革

发表时间:2015/10/11 10:42:01
目录/提纲:……
一、公司化改革是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的核心
1、公司化是铁路走向现代企业的必然道路
2、公司化改革是铁路吸引社会资本的需要
3、公司化将提高铁路企业服务水平
4、公司化令企业更加注重效益
一是降低成本,二是增加收入
二、铁路局公司化改革的形式
三、公司化改革必须注意的问题
1、股权改革须慎重
2、管理观念须转变
3、上市时机须适当
……
浅议铁路局公司化改革

铁道部撤销后,铁路总公司承担原铁道部的企业职能。它的成立,标志着铁路迈向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发展道路。铁路局作为铁道部的下属部门,同样面临着改革的抉择。如何改革,才能更好发挥铁路局的市场主体作用?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要发挥铁路局的市场主体作用,关键在于自主经营;要实现自主经营,就应具备完全市场主体地位;要获得完全市场地位,就必须进行_改革;而_改革的核心就在于公司化。

一、公司化改革是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的核心
1、公司化是铁路走向现代企业的必然道路。多年来,铁路企业的法人地位存在不确定的情况,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在计划经济年代及改革开放初期,由于铁路高度垄断地位,这个问题不是很明显。但附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的逐渐成熟,这一问题越来越突出,触及_“深水区”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铁路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铁路也将和其它垄断企业一样也走上公司化的道路。同时也揭示未来铁路局改革的方向和模式。之所以采用公司模式而非其它组织形式,有其必然原因。公司发展至今,已经发展成为机构完备法规完善的商业组织,较之其它商业组织更为严密和规范。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公司一般是指依法集资联合组成,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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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顾虑。铁路长期以来政企不分,企业属性不清、法律地位不明,还有铁路的公益性运输、运输成本核算及铁路局之间的利益分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铁路的积极性。 “资本永远在追求利润”,要吸引外部资本进入,就要消除政企不分带来的经营不确定性问题,使投资人有利可图。只有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组织,完全遵照市场规律进行经营和运作,才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经营和建设,解决路网建设资金难题。因此,公司化改革成为铁路局_改革的必然。
3、公司化将提高铁路企业服务水平。公司化有利于对铁路系统的结构优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和国企形成良性竞争促进铁路系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第三产业,服务对于铁路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垄断与竞争最明显区别在于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相比之下,竞争更能带来良好的服务。当全国路网完成规划建设,甚至还有合理余量时,服务质量的优劣,服务水平的高低将决定企业的前途和未来。铁路局公司化之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参与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唯有不断增加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才能提高企业竞争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地。当服务不再是上级的要求,而是自我发展的需要时,服务水平的提高便是自然而然的结果。

4、公司化令企业更加注重效益。实行公司化改革之后,铁路局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自然要遵循市场规律,一切围绕效益开展工作,实现效益最大化。创造效益,主要在于二个问题:一是降低成本,二是增加收入。前者需要“节支”,后者需要“增收”。关于“节支”方面,首先要明确企业的定位。铁路局实行公司化,明确铁路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而是实在的市场经济主体 必须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如此说来,一开就亏损的诸如“高考专列”“插秧专列”就完全交由企业决定。我们不能过于强调铁路的社会责任而应当让铁路回归其企业的本质。公益性线路与公益性运输,应交由国家负责或与企业以平等主体的形式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运营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减轻企业负担并解决交通运输普遍服务的要求。其次要强加自身管理。基层站段必须加强成本管理,把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变为集约型的经营模式。尤其是耗能大,作业成本高的站段,要通过对作业流程认真梳理和对直接费及间管费的支出控制,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对于一些未经充分论证和评估就匆忙实施,造成能耗过大,成本增加的规章制度,要仔细评估和论证。确无实施必要的在公司自主权限范围内该停则停,该项改则改。需要与总公司或国家铁路局沟通的则必须进行沟通,征得监管机构的理解和同意后进行修订。总之,整个经营思路和观念必须转变,重点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这样才能适应市场需要。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则由公司内部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为“二会”,国有控股公司为“三会”)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进行监管。关于增收方面,最关键的是自主定价问题,其次是独立核算问题。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铁路运价体系相对固定不变,而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决定一切。以固定的运价应对灵活的市场,必然造成铁路应得的收入不得,应有的货源却流失的现状。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自主、灵活的运价体系,这也是铁路融入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二、铁路局公司化改革的形式
铁路总公司成立后,铁路局改革势在必行。出于职工队伍稳定及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虽然会存在较长的过渡期,但改革是大势所趋。目前,认同铁路局实施公司化改革的人不在少数,但成立何种组织形式则尚无定论。笔者根据铁路改革的趋势及自身特点分析,铁路局实行公司化后,与国家铁路总公司的关系 只能是子公司的形式而非分公司形式。子公司与分公司均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之所以铁路局应当成立为总公司的子公司而非分公司?是因为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如果铁道部实行政企分开后,仅仅是新设立一个管理18个路局的高度垄断的铁路运输总公司,这样的改革对焕发铁路运输企业的活力几乎毫无作用。铁路改革必须在打破垄断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必须通过引入竞争来激发活力”。也就是说,铁路局应当定位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即子公司的形式,才能形成市场良性竞争机制。而非人事、业务、财产均受总公司直接控制的分公司。其二,便于与铁路局原有法人制度接轨。现行铁路法人虽然存在属性归类不明,法人设置存在机关法人与企业 ……(未完,全文共4970字,当前仅显示25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议铁路局公司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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