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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15/11/1 18:16:09

以“商道”解“商事”
——中关村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
(2015年7月30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我是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首席顾问,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也是海淀法院人民陪审员。下面我先跟各位分享几件中关村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的几个典型案例——
2015年6月25日,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案宣判,海淀法院人民陪审员、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张本正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陪审。法院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四万五千元。对于方舟子赔偿的合理费用比崔永元多?张本正表示,合理费用的项目主要是公证费和律师费,具体数额是法院考虑了公证的必要性、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的,也考虑了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各方的诉讼请求中获得支持的比例;
2015年6月10日,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张本正运用10分钟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案件当事人A投资公司以B公司业绩未能实现约定发展目标为由,提出先前承诺的十亿土地融资不能到位,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提请调解中心调解,要求被申请公司在规定时间按所签订的增资协议进行注资。
调解员了解到,合同自身是有效合同,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齐全,但A投资公司认为B公司业绩未能实现约定发展目标,对投资风险有很大的顾虑,同时对先前承诺的土地出资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该纠纷中所涉及连带支付关系的公司多达七家,同时还涉及到股权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7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为重点,并以不履行和解协议书内容就支付高额违约金来督促被申请公司主动履行合同内容。
最终双方均同意此建议。异常由于商业信任危机引发的觉合同纠纷由调解员灵活掌握调解规则成功告破;
2014年12月,中关村商事调解中心受会员企业委托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海淀法院人民陪审员张本正、商事特邀调解员戴焕忠出任该案件调解员。案件材料显示这只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6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一批软件,原告在收到来自被告的部分货款后,将货物全部发给被告,但被告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余款结清,因此原告将被告诉上法庭,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但随着当事人对事件来由的说明,案件背后的故事逐渐浮出水面——这是一起典型恐吓性销售行为案例——微软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某些代理公司,利用国内即将上市企业存在没有完全使用正版软件这一现象,告知将对其进行诉讼,但同时又指出“如果企业购买一部分正版软件,可免于起诉。”被告往往为了尽快完成上市程序,便购买了部分软件,但代理公司又以同样方式让其购买更多正版软件,周而复始……以知识产权之名行垄断之实,这实际上是微软独特的反盗版销售模式。
该起案件,从买卖合同的角度无可辩驳,但背后的手段着实让人难以接受。因此,张本正、戴焕忠一致认为,该案件属微软带有欺诈性的销售行为,很多中国企业已经或正在受到类似伤害,应引起企业界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微软的这种行径无疑是一场“商业阴谋”,但单个企业没有能力起诉微软并与之对抗。反垄断是一个耗资巨大的工程,也只有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同心携手,才能有胜算的可能。
2008年12月初,海淀法院人民陪审员、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姜鹏明、韦强参与了海淀法院一起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2004年,国内四家知名的影视公司联合拍摄完成了贺岁大片《天下无贼》,影片一经公映即成为经典大片。这四家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将该影片的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予北京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享有。
而被告则是北京的数十家网吧(数十家网吧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某影视公司,遍及北京6个法院多达200余部次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实际的索赔对象就是该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的前提下,被告在其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复制权,已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在网吧局域网上传播上述电影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_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
案件开庭审理后,法庭组成合议庭,并邀请了商事特邀调解员、海淀法院人民陪审员姜鹏明和韦强担任合议庭成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完备,焦点似乎就在于赔偿数额——重罚以遏制侵权,轻判有纵容之嫌。但姜鹏明和韦强并不认为这是事件的本质,他们利用其从事商业经营多年的经验从双方的盈利模式、“网吧”存在的价值、“网吧”播放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行为的性质、向“网吧”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的服务商的行为性质、“网吧”的获利模式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希望侵权和授权一并解决,并提出通过个案推动行业规范、推动影视作品播放授权模式的完善。最终,陪审员为双方的纠纷找出了一条“双赢”的路线,侵权和授权一并解决,原告主动撤诉(并且带动70多起案件撤诉),双方握手言和,开辟了影视传播的新天地。
本案是一起影视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本质上是商业模式不当带来的经济利益失衡。表面上看,被告将原告的影视作品无偿使用于商业目的,侵害了原告而著作权:而深层的原因是,这些影视作品,即使是多年的老作品,仍然有社会需求,有艺术价值,尤其是对于网吧中的人群,因为从社会安定的角度而言,网吧人群看健康的影视作品并非不良的选择。而影视公司并没有设计出给予网吧合法授权使用著作权的商业模式,在为影视作品高额投资苦恼而同时,却没有意识到向数量巨大的网吧发放转播许可,是能够获得稳定持续的商业利益的途经。而这种利益机制即可以保持著作权的尊严(面子),又会使商业利益远远超过千辛万苦诉讼赢得的一次性侵权赔偿。况且,只要有社会需求存在,总会有人找到供给的出路。不要说70个诉讼,就是上千个诉讼也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被告旗下有尽近千个加盟网吧,对于内容供应商来说,这是宝贵的渠道资源。况且,获得合法授权的“批发商”,不但减少了原告的管理成本,而且其“增值”贡献在于用技术手段使得影视在网络上可以连续清晰地播放,改善了产品的“质量”。
立法的与时俱进自不在话下,而司法的“创新”则可以大胆提及。司法的“刚性”体现在对立法原意的忠实,而达到立法目标则可以有创造性。本案的审理可能有三个结果三种效果:
一是判决侵权赔偿,但原被告双方的博弈并不会结束。无论每部赔偿是五千元还是一万元,双方在经济上都是输家,这类官司也将不断出现,而执行也将是十分困难的,尽管这种判决在司法上会是无可挑剔的;
二是调解成功下了裁定书。但双方只是权衡了本案判决的利弊而接受的。下边还有70个待审的诉讼;
三是不但一案和解,更带动70多起案件撤诉,而且为这 ……(未完,全文共7793字,当前仅显示27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