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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贯彻执行党的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发表时间:2016/2/12 20:28:39
目录/提纲:……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工作纪律
(一)党的工作与党的工作纪律
(二)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内涵
(三)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四)对违_的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生活纪律
(一)生活纪律不是小问题
(二)如何遵守党的生活纪律
(三)对违_的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
干部学习讲稿:贯彻执行党的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石国亮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课程前言
同志们,我们今天学习第七讲,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在这一讲要学习两个,一个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工作纪律;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生活纪律。当然,工作和生活,它也不是截然分开的。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工作纪律
第一个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工作纪律。关于党的工作纪律要依次学习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党的工作与党的工作纪律;第二个问题,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内涵;第三个问题,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第四个问题,对违_的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一)党的工作与党的工作纪律
先看第一个问题,党的工作与党的工作纪律。何为党的工作?它是指党从事的全部活动,除包括党的建设和党务工作以外,还包括党的领导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化工作以及处理与外国政党关系的外事工作等。我们在理解党的工作这一概念时,我们需要区分它与党的建设和党务工作的区别。从概念的外延来看,党的工作是一个最大的概念,党的建设是其次的。那最小的一个概念是党务工作。
何为党的工作纪律?它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强调党的工作纪律,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当前党内存在的许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有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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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光是思想上要全面,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方方面面都需要全面;第四个方面,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全面”,包括治党的途径和方法全面,既包括他律,也包括自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全面、治与严的三角关系是,全面是基础,治是关键,严是要害。
(三)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第三个问题,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这一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首次提出了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过去一直提是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主体责任,这一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更加凸显了如何保证全面从严治党,理解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点,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第二点,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是分内的事,而不是强加给我们的。
第三点,主体责任是全面领导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从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看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这一主体责任是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点,主体责任也是直接责任。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这一类责任不是间接责任,它是直接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不落实的违纪行为都作了处分规定。
(四)对违_的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个问题,对于违_的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共13条,详细阐明了党组织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规定以及一般规定,对处分间接作了说明,并说明了对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市场经济、党员在工作方面的失职等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从标题上可以明显看出,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原条例第十章是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而新修订的条例改为对违反纪律工作行为的处分,新条例更加凸显我国从严治党的精神。本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删去了原条例中的一些条款,新增了关于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z-教习俗的处理规定,以及党在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处理规定。我们来逐一看一下条文。
第113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或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本条是对原条例128条的概括和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中的四种情形概括为两种情形,同时将“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改成“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
第114条,不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治党主体责任不利,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作了比较大的改动,强调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利。
第115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法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此次修改也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将党员受到处分后的情形概括为三种。
第116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次修改将“所属人员”改成了“所管理的人员”,同时明确了问责的对象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117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 ……(未完,全文共11295字,当前仅显示26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稿:贯彻执行党的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